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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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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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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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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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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古城体系规划时期 天会元年(1123年)1月,金兵攻占燕京(北京市),5月,
徙燕京6州豪族富户及工技之民于内地(阿什河流域)。天会五年(1127年)1月,金兵攻占
汴京(开封市),3月,索太监、伶官、医师、伎女、工匠、役卒及百工技艺等数千人。6月
班师北归,翌年8月至会宁(阿城市白城乡)。天会十二年(1134年)2月,金太宗决定依宋
制改革旧制。皇统六年(1146年)3月,金熙宗以上京会宁府大内太狭,乃征调五路工匠撤
而新之。在此前后,今哈尔滨市区内所筑城池、房舍均属官产,并严格按等级圈地、造邸,
由工部掌修造、营建法式(标准、制式)。由户部拨款。当完颜亮朝廷迁都燕京、王公大族
随迁后,正隆二年(1157年),金朝廷下令"毁旧大族邸宅,夷其址而耕种之"。
清代八旗驻防、移垦城乡规划时期 清代的房屋建设有严格的等级标准,对房屋间数、
门高、门数、墙高及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均有定制。一般是以皇帝的"上谕",或经旗务、户部
议奏后由皇帝"题准"的事务为"定例",遵照执行。八旗房舍修建由朝廷统一组织,修建后登
记造册上报存档。"阿尔楚哈驻防,于雍正五年(1727年)盖造学舍,六年(1728年)盖造
衙署,七年(1729年)始建城池,计城周围745丈(2483米),教场离城半里、周围一里""
胡兰(呼兰)驻防,城守卫衙署共十四间,兵丁房共一千间"。可见当时城镇建设十分重视
仓廒、学舍、教场的建设。
道光元年(1821年)9月,吉林将军富俊奏请,从拉林、阿勒楚喀、宁古塔、三姓、吉
林等地轮流派兵200名上山伐木(宾县地方)盖房,以供京旗住房之用(双城堡京旗移垦,
包括今哈尔滨市区的13座旗屯)。
道光四年(1824年)2月,首批京旗自报53户由京起程时,双城堡左、中、右屯各建义
学3间。
道光五年(1825年),订立砍运木材章程,加快双城堡地方旗屯(包括今哈尔滨市区13
座旗屯)的建设。
光绪八年(1882年),由于弛禁、开荒招佃,民人增加,拉林西北双城堡一带包括今哈
尔滨市区西部设双城厅。由于粮食产量增加,出现加工业和田家烧锅、元聚烧锅等非农业人
口集居的居民点。但民人建房,只需报请厅署批准后自建。
《中东铁路附属地城镇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光绪二十五(1899年),铁路工程局
编制了《松花江新城规划》、《码头区整顿规划》。新城修建的铁路员工住宅均为一层,造
型为农庄式,并重复使用图纸。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2月,公布了《哈尔滨及郊区规划》
。同年,铁路工程局总工程师批准公布了《哈尔滨建筑临时规划》,规定了各种房屋建筑占
地标准等。光绪三十年(1904年)成立地亩处,翌年清查了"私建滥建"。
傅家店一带。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吉林铁路交涉局增派员在傅家店地方出放街基,
由于无建设及用地管理机构,又无规划,故这一时期形成的今道外头道街--十二道街地区(
特别是傅家甸)的街道狭窄、弯曲。
《商埠城市规划》时期 铁路附属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月,清朝廷决定哈尔
滨开埠,委任杜学瀛为总办。同月,中东铁路公司批准《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草案》。俄
国、日本、德国等国相继在哈设立领事馆,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在哈设日满商会。11月,中东
铁路管理局长签发《哈尔滨公议会章程》,将码头区、新城区7.83平方公里地区划为哈尔
滨自治市市区,按公共租界管理。同年,松花江制粉厂、佐祖林斯基制粉厂、葛瓦里斯基制
粉厂相继建成,丹麦宝隆洋行、东方贸易公司在哈开业。各国使馆、商社的建设,使哈尔滨
的建筑艺术形式开始丰富多彩。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3月,自治公议会选举组成第一届董事会。6月,董事会接管铁
路局原管理的哈尔滨商务、屠宰、俄国妓女病院和7处公园。7月,又接管泵站、水塔、给水
管道、消防队。公布《商业税收规划》,并首次提出《城市建筑规则议案》。9月,公布《
铺建街道及人行道规划》。11月,公布《保持街道卫生规划》、《房地产税收规则》。
宣统元年(1909年)7月,市董事会公布《拉运市内垃圾章程》。
宣统二年(1910年)3月,市董事会再次讨论《城市建筑规划》。同年,在哈外侨之间
出现矛盾,一些国家驻哈领事支持本国侨民拒绝向董事会交纳税金。
1914年,市董事会通过《城市建筑规则》,1915年3月公布实行。对建筑构造、防火等
方面作了规定。
1918年,铁路附属地出现自由抢占土地、不缴纳租金的现象。7月,中东铁路管理局允
许员工在懒汉屯(沙曼屯)自建路助67所土房。同年,大批俄国"难民"在偏脸子修建"纳哈
罗夫卡村"。
1919年,俄国"难民"增加,住房紧张达到高峰,抢占土地、私建滥建不断发生,地亩处
全力制止。9月,市董事会成立街道及建筑规划委员会。
1920年初,住宅危机继续发展,抢占土地、私建滥建已发展至公开进行。中国警察替代
了俄国警察后情况依旧。1月,出现驱逐中东铁路管理局长霍尔瓦特运动。3月,鲍贵卿照会
霍尔瓦特:"为维护路务起见,克日将中东路一切政权悉行解除"。中国军队进驻铁路沿线。
4月,霍尔瓦特被解职。
10月,中东铁路附属地改称东省特别区。同年,建设永安埠地区,并改称新安埠。中国
政府与俄罗斯亚细亚银行签订补充条约,规定"中东铁路股份公司的财产和作用,应限制在
商业企业范围以内,应停止政治、行政作用"。
1921年初,住宅危机已过去,房租、园田地价格剧跌。铁路附属地居民开始抵制地亩处
征收租税。2月,中华民国大总统令,设置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同年,在正阳河建设"沃
斯特罗乌莫夫村"。
1923年7月,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接管区内建筑审批权,同年编制《东省特别区哈尔
滨城市规划全图》。
1925年,东省特别区颁布《建筑规划》。
1926年6月,哈尔滨特别市成立,辖区为原自治市区。其他铁路附属地仍属东省特别区
市政管理局管辖。
1927年10月,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开始对铁路建筑物征税。
1928年,动工修建东省特别区图书馆(东北烈士馆)及斜纹街(经纬街)南侧挡土墙。
1930年1月,东省铁路局奉命复称中东铁路局。
傅家店。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1月,滨江厅江防同知何厚琪决定将傅家店更名为傅
家甸。宣统元年(1909年)4月,东三省总督以滨江厅江防同知"俄人不认,鲜能实行职务。
现所辖不足十里(3平方公里多),殊难成治",奏请划双城沿江之地以益该厅,改称双城府
滨江厅分防同知。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2月清帝溥仪退位。1913年8月,滨江县知事到任,裁撤滨
江厅分防同知。
1916年4月,滨江县知事在向吉林省长、道尹的报告中指出:"近两年,欧战发生,旅哈
俄人十去七、八,道里商业一落千丈,傅家甸始挤富庶。俄人已见于此,特经营粮台(又称
八站),免去赋税,欲诱我华商兴彼市面。业将粮台地面出放街基、兴修马路、节节进行,
其势日通","开放四家子商场(商埠)实为刻不容缓之举,知事拟乘此清丈土地、出放街基
之际,将四家子划为新市场(新商埠),作为特别区域,既以抵制俄人,且以振兴地面"。
关于资金问题,县知事提出"筹办四家子新市场之大端计划也,至一事之成非财莫举,修筑
马路、建设平康里、戏园、公园诸款,请省长由四家子地价内拨借10万元"。
1917年6月,滨江警察厅下令拆除小六道街两旁房屋,退出8尺(2.66米)公地展修马
路。
1918年,东四家子新建各种工厂已达40余家。
1920年2月,滨江县以傅家甸为中心,对全县进行城市规划。
1921年12月,滨江县再次成立商埠局,将圈河、太平桥、三棵树等150余万方丈土地辟
为商场(商埠区)。
1929年2月,滨江市政公所公布《修筑马路阴沟章程》。5月,裁撤市政公所,划傅家甸、
四家子、圈河、太平桥为滨江市辖区,脱离滨江县。同年,滨江市政筹备处公布《暂行建筑
规则》。
马船口。因对开埠行动迟缓,1918年7月,滨江殖滨公司强占江北居民土地,驱逐乡民,
被害人进京上告至大理院而停。
1920年1月,黑龙江省马船口市政局成立,2月改称松北市政局。1921年2月,松北镇开
埠工程始动工。1925年,黑龙江省长公署裁撤松北市政局,改在呼海铁路工程局下设松浦市
政管理处,商埠建设仍在马船口一带,1928年12月,只建成"松北俱乐部(赌场)"。直至19
29年7月呼海铁路才正式通车,错过了商埠发展时期。
《大哈尔滨都市计画》时期 1932年5月-1934年4月,以关东军特务部与满铁经济调查
会为主,制订了《大哈尔滨都市计画》决定案。
1933年6月,伪满民政部以11号部令公布延续使用原哈尔滨特别市政局《哈尔滨特别市
建筑规则》、原滨江市政筹备处《市建筑暂行规则》、《哈尔滨特别市衔接沟渠章程》等法
规。
7月,按照《大哈尔滨市都市计画》,将哈尔滨特别市、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松浦市、
滨江市合并,将滨江县划归北满特别区。
12月,为实施《大哈尔滨都市计划》,发行公债1500万元。
1934年1月,哈尔滨特别市自治委员会审议《都市计画意见案》。1935年8月,伪满民政
部委托日本关东军测量哈尔滨特别市区全图。1936年3月,伪满民政部12号部令批准实施哈
尔滨特别市都市建设计划。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布《大哈尔滨都市五年建设计划》。
6月,伪满公布《都市计划法》。同年,出版《哈尔滨都市邑计画图》
1938年6月,日本关东军将平房火车站以北6平方公里地区划为"特别军事区"。
1939年4月,伪满宣布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开拓政策、北边振兴"三大国策"。
1944年,城市规划与建设停止。
《改良与发展区域规划》时期 1947年4月,由中共中央东北局、松江省、哈尔滨特别
市的60余个机关团体组成哈尔滨特别市爱国自卫战争牺牲烈士纪念堂、纪念塔兴建委员会。
并发布《爱国自卫战争牺牲烈士纪念塔建筑设计图悬赏募集规程》。7月,纪念塔在八区公
园垒球场址动工,烈士馆在原伪警察厅址动工。
11月,特别市政府公布《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暂行保护条例》。市卫戍区司令
部与特别市政府联合发布告:保护市内公共建筑和私有房产,禁止拆毁和私占。
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进行房产登记。1950年1月,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
通过《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5月,市公共房产管理处通告:换发租赁契约。1
0月,市人民政府公布《自来水、下水道业务暂行条例》、《瓦斯使用暂行条例》。
195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印发《城市规划设计程序暂行办法(草案)》、《
城市规划批准程序暂行办法(草案)》。
《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时期 1953年5月,在哈动工建设的"一五"国家重
点工业建设项目有伟建机器厂、东风机械厂、新风加工厂、电机厂、轴承厂、量具刃具厂等。
此外还有中科院土木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
刚刚组建的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配合项目选址,审查总平面布局、核拨用地、建
设设计。在建筑设计审查中还有卫生(公共卫生)、公安(防火、防空)部门参加。同年,
建筑设计流行"民族形式",典型建筑是中科院土木研究所。
11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改进和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克服城市建设中的盲目
性、分散混乱现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同月,国家计委印
发《关于城市建设中工程配合的几点意见》,提出"各单位建设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作
到密切配合,切实防止各自为政的现象"。
1954年6月,国家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会议。会议提出:"城市建设为工业化服务、
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要求"加强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应尽量提高旧城市的利用率"。
"建筑艺术问题,必须适应目前中国经济水平,城市的美观不取决于漂亮建筑数量的多少,
而取决于它们布置得是否得当","有必要建立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机构","建立城市
规划的审批程序也十分需要,拟定必要的城市经济技术定额"。
1955年,全国开展批判建筑中的浪费现象,降低非生产性建筑造价,批判复古主义、形
式主义。2月,在建筑工程部召开的设计与施工会议上提出"这种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倾向,其危害程度虽然有所不同,但却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在建筑方面的具体表现"。"我们
的建筑方针是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3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反对建筑中
的浪费现象》,指出"他们拿宫殿、庙宇、牌坊、佛塔为兰本,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昂贵的亭
台楼阁、雕梁画栋、沥粉贴金、大屋顶、石狮子等形式……有的建筑装饰竞占总造价的百分
之三十"。6月,中央各机关、党派团体高级干部会议上提出"励行节约,为实现社会主义建
设而奋斗"的口号,会议指出:"盲目的追求'民族形式',讲究漂亮装饰造成的浪费是十分严
重的"、"我们的方针是近代化工业和原有的城市相结合,近代化的工厂和现有适合人民生活
水平的房屋、办公室、宿舍相结合"。同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坚持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
准》,提出"非生产性的建筑标准低一些并不妨碍生产,相反,可以滕出资金来发展生产"。
7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励行节约的决定》,规定"特别是非生产性建设上,必须严格控制、
削减非急需建设的项目,认真降低设计标准和工程造价"。9月,国家城建总局下发《城市规
划编制暂行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哈尔滨为全国9个第一类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之一。
11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降低城市建设造价》,指出"某些城市采用
规划定额偏高,人均居住面积过多、马路太宽、广场太大。一些城市计划的楼房占86%,其
中4-6层建筑占相当大的比例","根据我国城市经济情况和人民生活情况,以人均居住面积6
平方米为我国城市规划远景定额比较现实,那么城市规划用地面积可以压缩三分之一"。
在批判复古主义和降低非生产性建筑标准运动中,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城市规划工
作检查与今后意见》,承认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受形式主义、复古主义影响出现了市委
办公楼、中苏友谊宫、土木研究所、东北第一工程公司(今卫戍区)等所谓民族形式的建筑。
二是城市规划定额不明确,采用了苏联的技术经济定额,标准偏高。三是在土地分配方面控
制不严,有些单位盲目请求拨地,如医大、农学院、土木工程学校征地高于实际需要1-3倍。
此后,"民族形式"的建筑设计再未出现,许多工厂削减了俱乐部等建设项目,住宅建设
大部改为一层房屋。
1956年6月,国家建委批准《哈尔滨市城市初步(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转向总
体规划、详细规划。9月,市城建委完成市中心区规划、平房工业区规划、松花江堤防及绿
化规划。
11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国家建委下发《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草案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1957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城市建设必须符合节约原则》,指出"办公场所、住宅、
服务设施标准过高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职工自
建公助住宅的指示》及资料。12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1958年民用建筑造价指标
和质量标准(草案)的通知》,其中3-4层住宅造价分别为每平方米63元(集中采暖)和60
元(火墙采暖)。
1958年3月,国家建委、城建总局下发《关于城市规划几项控制指标的通知》,在住宅
建筑层数方面,主张修建无水暖设备的简易平房和二楼。
6月,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在青岛(青岛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多快好省地建设我们的
城市"。
1959年11月,市建设局(市城委)制订《哈尔滨市市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公用事业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1960年1月,市建设局提出《哈尔滨市农村规划方案
(草案)》,规划"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农村房屋砖瓦化"。2月,举办农村规划训练班。
4月,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在桂林召开,会议提出"大中小城市相结合,以中小城市为主
的城市发展方针","对现有大城市加以适当控制"。"在文教区的布局中,要考虑教育与劳动
相结合","特大城市的主干道路红线宽可在80-100米"。并提出"建设新型的、园林化的新农
村"。
1961年1月,市人委公布《严禁私自建筑的通知》,规定"凡严重影响交通、防火、卫生
及市容观瞻的私自建筑,无论是否竣工,一律拆除"。
3月,省人委批转省计委、省建委《1961年停建项目通知》,对缺口大、分散人力物力
财力、延缓建设速度的项目停建,其中省属14个项目(15个单项)、市属29个项目(33个单
项)。在基本建设"下马"同时,青年宫落成,东直路竣工。
1962年12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宣布"今后大中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
公用事业附加税、房地产税(三税)统一划为市财政",增加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会议提
出"加强城市建设的勘察设计和科学研究,勘测人员归队"等。
1964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禁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规定"非经国务院批准,任
何地方都不得进行高标准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得成片拆迁房屋。
6月,中共哈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上报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问题的报告》,对城市
规划工作提出:一是抓好详细规划,一条街一条街的进行规划;二是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三
是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1965年,规划、设计部门开展"设计革命"。1月,省经委印发《设计革命运动第三次座
谈会纪要》、《设计工作整改条例(草案)》。
同月,市城建委、房地局、公安局、卫生局制订《联合办公制度》。
4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设计工作的革命化而斗争》。在"设计革命"中,规划管理
工作停顿。
1972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回升至55.98万平方米(1971年为31.53万平方米),
竣工面积为23.51万平方米(1971年为8.59万平方米),住宅建筑中平房占30%(1971年
为60%),按排各种管线53.73公里。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时期 由于"文化大革命"以来,私建滥建严重,1973年7月,
市城市规划处制订了《哈尔滨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印发了《关于严禁在道路下
布设庭院排水设施的通知》。9月,印发了《关于严禁私建滥建的紧急通知》。12月,市革
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今后城市建设要以改造旧城为主,
特别是道里、道外、南岗3个区的建设必须结合旧城改造来进行。不准插空新建扩建,不准
就地翻建。太平、动力、香坊3个区以及南岗西部可以在结合改造同时,新建一批住宅,以
疏散道里、道外、南岗3区人口"。"坚持取缔私建滥建,对已建的,凡影响城市规划、交通、
防水、安全、卫生、绿化、市容观瞻、市政设施的,应无代价自行拆除。拒不拆者,强行拆
除"。
1974年5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落实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工作意见》,提出统一
动迁、统一计划、统一施工以落实规划。12月,市城市规划处向市革委上报《关于城市规划
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对建设中存在的土地争执多、动迁困难、建设分
散,未能成街成坊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975年5月,市革委向省革委上报《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报告指出"全市无房职工约4.5万户,占职工总数6-7%","自1976年以来,全市几乎未建住
宅,全市居住水平逐年下降,人均居住面积只有2.28平方米。比建国初期人均下降1.34平
方米"。
9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当前数起严重私建滥建的报告》,列举了已发现的建在
迎宾路、主干道上10余起私建围墙、厂房、办公室、医院、住宅。提出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
检查的建议。
1978年2月,市城市规划处与市人防办、消防大队、卫生防疫站制订《建筑工程审查程
序的通知》,为方便建设单位,实行联合办公。6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关于市区私人房
产翻建审批意见》,决定由各区房产办事处与区市政部门办理。12月,市城市规划处上报市
革委《关于我市商服网点安排情况的汇报》,"1976年以来,已安排建设饮食、粮食、食杂
等网点62项,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其中财贸系统为8630平方米)。
1979年1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1979年浴池工程安排情况的报告》,其中已定位4项(
人和、三棵树、哈尔滨站、和平路浴池),已施工3项(新华、太平、香坊浴池),共2400
平方米。
2月,向市革委报批三十六棚、动力区、马家沟机场地区、骆斗屯等详细规划。5月,市
规划局下发《关于编制〈哈尔滨市1979年通用住宅设计施工图中贯彻人防地下室的技术条件
〉的通知》。 7月,省建委、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建委、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增
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
同年,市规划局提出《个人建住宅控制地区》,规定"城市中心地区、近期拟成片改造
地段不准建个人住宅"。
8月,市规划局制订《关于私建滥建管理办法》,指出"1978年以来,已有537个单位私
建,建筑面积达1459平方米,个人私建17823起,17979处,建筑面积达397186平方米。最多
的地区是南岗区、太平区。9月,市规划局转发《按通用住宅设计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同月,上报《关于加强取缔私建滥建工作的请示》,指出"到目前全市私建滥建已达88
万平方米,急需建立取缔私建滥建的机构,在各区设立规划管理科,总编制50人。"10月,
上报《关于拟公布加强城市建筑红线管理的通知》,规定了34条干道红线宽度。
在房屋建筑量不断增加,尤其住宅建设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11月,市住宅建设领导小
组成立。同月,市规划局制订《关于统一审批建筑办法》。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上升至272.77万平方米(竣工108.42万平方米)。
1980年,市政府同意年内在8个规划小区成片修建住宅。3月,市规划局印发《关于重申
加强建筑红线管理的报告》,公布106条道路红线宽度,规定在线红内,一律不准私建滥建。
同月,市规划局、公用事业局公布《关于对城市住宅工程给水系统设计要求》的通知。
规定4层楼应设水箱,5层以上,楼下设贮水池、楼上设水箱,自行设泵站加压。每栋设总水
表,每户设分户表,由自来水公司供表"。
6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10个浴池工程建设安排落实情况》,已审批5个,已定位并正
在设计中3个,只定位2个。同月,上报《关于增设公共厕所的选址报告》,全市共38处,其
中道里区21处、南岗区11处、道外区4处、香坊区与动力区各1处。
同月,市规划局、房地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筑物加层(接楼)的几项规定》。"已
审批46栋,共49135平方米。"
8月,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违章建筑工程情况的通报》,通报了擅自挪位的轴承厂子弟
校、私自加层的哈尔滨日报社森林街住宅、修改已审批设计的粮食局经纬三道街住宅和不执
行协议的供销机械厂、市建二公司、水产公司友谊路住宅。同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对全
市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请示》。
同月,省建委印发《关于城镇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参数的暂行规定》,其中面积指
标中,"老工矿、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职工住宅、楼房平均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平面系
数低于50%。平房平均每户45平方米,平面系统不小于55%。层高一律2.8米。
9月,市规划局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架空杆柱拉线问题的通知》。同月,省建委、省人
防办联合发《关于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暂行)制度的通知》,规定"住宅建筑统由
规划部门依照规划、防火、卫生、环保、人防等有关规定审批、发给执照外,其他人防工程
设计均由人防部门审批"。
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城市建筑用地综合开发试行办法》。12月,市
人民政府提出住宅建设"以新建为主的方针"。"减少拆旧房、多建新房,使住宅建设走上按
规划进行的轨道"。"新建有王兆新村、电机新区、旭升街等。成片改造旧区有安宁街、卢家
街、菜艺街等"。
12月,住宅建设总公司与统建办合并,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1981年1月,市规划局、房地局提出《关于1980年建筑物加层工作总结》。共审批52栋,
5.2万平方米。其中中、省直40栋,4.2万平方米;市直12栋,0.99万平方米。
1982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动迁安置办法》,翌年5月1日起实施
(1980年4月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用地动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3年1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决
定》。规定综合开发小区和成片改造地段的建设,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综合审
批。
3月,市规划局再次印发《个人建造住宅控制地区》,提出"中心地区、近期拟成片改造
地段为不准建地区。"
7月,市规划局提出《关于重新联合审批住宅建设的报告》,市房地局、人防办、消防
大队、卫生防疫站参加联合审批。
11月,市建委发《关于新建房屋实行集中采暖的通知》。
1984年1月,建设部召开全国城市规划会议(合肥会议),会议提出"为生产、为经济建
设服务的城市建设总方针",提出"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城市建设
原则。
3月,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制订《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稿)。5月完成第四稿。
1986年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6月,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与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11月,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
议提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城镇住宅制度,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体制,加
快旧城改造的步伐"。同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工作的决定》,提出"城市规划
的实施、管理要同城市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改变分散建设的局面,实行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体制"。
同月,省建委、省建行下发首批、二批被批准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知。首批5家,
二批3家。
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同年,开始实施基础设施建
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12468"工程,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616.87万平方米,竣工27
5.58万平方米。
1987年3月,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编制村屯规划有关事宜的通知》,计划
编制300个村屯建设规划。
5月,国务院下发《加强我国城市建设工作,保持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要求"改革城
市建设体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
境"。
7月,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开始收取《建设许可证》费。8月,制订《处理违章建设工
程的规定》和《城市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上报《关于处理32项严重违章建设工程
的请示》。
10月,上报《关于试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指出上述办
法自1986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已报省人大。一年来未颁发,因急需而
试行。同月,道里区拆除13起违章私建工程。
12月,市人民政府提出"开发新区与改造旧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区为主,以改造危棚房
和解决人均不足2平方米的突出困难户为重点的方针"。同年,市区房屋施工面积达634.01
万平方米,竣工314.97万平方米。
同年,完成全市地下管网图的编绘。
1988年3月,市人民政府公布《哈尔滨市建设外环北路动迁安置问题的具体规定》,3月
20日施行。4月,外环北路工程动工。5月,成立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0月,市九届人大七次
会议通过《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760.01万平方米,竣工301.67万平方米。
1989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年,
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为648.92万平方米,竣工333.24万平方米。
1990年5月1日起,市规划土地局依据《规划法》在建设审批中施行"两证一书"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管理在法制化、
规范化建设方面更加完善。
9月,各区成立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由原区规划科、区农业局土地科、区房产办事处地
政科组成)。12月,《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公布。
同年,市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50.39万平方米,竣工271.76万平方米。
建筑保护。1979年11月,市规划局开始研究关于保护建筑遗产问题。
1982年5月,市规划局上报《关于中央大街(商业街)保护和改造规划的报告》。规定
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和限制交通、全面保护与局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同月,市规划局上
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革命纪念场所、塔、旧街道、旧建筑物意见的请示》,提出
保护旧街道9条、有一定特色的旧建筑25座以及宗教建筑、有革命历史意义的建筑名单。
1983年5月,城乡建设环保部、文化部下发《关于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通知》
,要求将保护措施纳入城市规划。
1984年,市规划局上报《关于请求颁布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道、广场法规的报告》。
1988年10月,市规划土地局印发《关于加强保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
经市政府批准的保护建筑名单。其中一类保护建筑35处,二类保护建筑21处,三类保护建筑
19处(详表已载入房产志)。
1990年,市规划土地局编制《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图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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