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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宗教事务
 
 
【宗教管理事务】
 
      2003年,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持宗教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爱国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指导佛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开展改选换届工作。按照政治素质、宗教学识、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起用爱国爱教、有较高宗教学识、能够得到广大信教群众拥护的宗教教职人员。通过改选换届,加强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
    依据《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宗教涉外事务的管理。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创建省级"文明宗教活动场所"为载体,推动了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宗教界坚持"四个维护"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自觉增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各项工作。通过开展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势头,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宗教领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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