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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2007.4(总第40期)  
  类别:论坛  
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努力提高志书质量
市政协史志办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学习好《条例》,理解其重要意义,全面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按着《条例》的要求编纂好地方志,是摆在修志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坚持依法修志,规范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了《条例》这一政令,使修志工作真正有法可依。编纂地方志虽然是我国独有的沿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但以法规形式明确史志工作的地位、作用、编纂、审查验收要求,还是第一次,是修志史上的里程碑,使修志工作与依法治国方略融为一体。靠行政命令式组织编纂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差异大的局面即将结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依法修志将成为现实。
    二是,有了《条例》这一政令的统一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就应当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存史传世、资政育人的文化基础产业,摆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
    三是,有了《条例》这一政令的统一规定,使修志工作成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级政府必须把它作为重要的文化产业来抓,为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握总体编纂规划,并组织领导好地方志编纂机构,使地方志编纂工作在地方政府的全局工作中有了一席之地。地方志编纂工作,环境将更加宽松。有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是,有了《条例》这一政令的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从而调整了工作机构、调动了编纂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有了《条例》这一政令的统一约束,使修志人员的自身建设有了明确目标,这对提高修志工作者的素质,促进地方志工作队伍建设,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七大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重要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研究,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对新时期修志经验的全面总结,调整了地方志的外延和内涵,内容深刻,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全面把握其每一条款的精神实质。
    一是,把握地方志外延和内涵的调整。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条例》扩大了地方志的外延,在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的基础上,又包括地方综合年鉴。就是说地方志每20年为一轮,平时资料的积累靠年鉴。地方志的内涵更加具体,地方志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规划、编纂、审查验收,还包括出版后的开发利用。明确这一外延和内涵使编纂工作有了方向,内容更具体。
    二是,把握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与现状。这一要求的实质是说保证质量的前提是存真,即,搜集的资料要真实可靠,有了真实可靠的资料,加上全面客观的记述,这样才能成为资料性的文献。记述的不全面,不客观,质量也不能保证。必须把二者统一起来。
    三是,把握好《条例》赋予地方志机构征集资料的权力,被征集资料的机关和个人有必须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积极主动地依法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的资料,做到认真查阅,仔细摘抄、复制。对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有关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决不征集。
    四是,把握好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复审意见,接受上级地方志工作部门的检查、抽查,全面吸纳保密、档案等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正确的修改意见,终审中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保密法、档案法的规定,征求部门的意见。使志书的内容真实可靠,
    五是,把握地方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要求,积极开拓用志的途径,发挥地方志的作用,为建资料室、档案库、网络提供服务。
    三、以《条例》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志书质量
    《条例》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内容明确具体,关键是这些规定要落实在修志工作中。编纂出高质量的志书。
    一是按着《条例》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的要求认真修改《市志》"政治协商会议"章十年复审稿。
    首先,认真研究,吸纳"政治协商会议"章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围绕着篇目、资料、记述、文体、文风及行文规范等方面提出了15条意见;就调整篇目、补充核实资料、记述的深度、行文规范等四个方面提出8点建议,另外还有2个需要商榷的问题,我们觉得这些意见既衷恳又实际,操作性强,因此逐条的予以吸纳。
    其次,明确修改原则,坚持既尊重历史又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到"政治协商会议"章是《市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的记述要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把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际,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规定的政协三项职能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来撰稿修志;存真、求实、全面、系统的记述市政协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所发挥的作用;依据可征集到的历史资料尊重历届政协的工作情况又与时俱进;具体评审意见基本上都予以采纳。
    第三,将修改意见落到实处,原来议定增加第二节为"组织机构",经进一步斟酌觉得不够确切,应改为"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以便记述领导机构;专门委员会;机关办事机构。原稿的第二节"政治协商"变为第三节,原三,四节顺延;调整后的第三节"政治协商"中的"精神文明"单列目;将 "政治协商"中原[科教文卫事业]增加了体育的内容,即[科教文卫体事业];将[科教文卫体事业]所记述的内容调整为横分门类,下设二级目,保持了记述的前后统一;调整后的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各目前增加了"关于",体现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删去了各小节前小序;对第五节各目进行修改和删减,将[调查研究]一目改成[关于调研报告],体现了参政议政;[机关组织大型活动]不属于参政议政范围,予以删减;[发挥党派团体作用]的内容中属于党派、团体成员是政协委员的已有记述,其他内容党派团体各有记述,故予以删减。进一步核兑有关资料,如会议时间、有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等。
    二是修改前10年复审稿的同时,续好后5年志,达到终审状态。
    首先,15年志始终记述市政协通过不同形式,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围绕国计民生的各方面,围绕全市各个时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的历史过程。
    其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如政协八届八次常委会次序排列重复,只好尊重史实,两个不同时间的会议仍用同一个届次。
    第三,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力求记述全面系统。将原"政治协商"一节中的[国有工业企业]修改为[关于工业兴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修改为[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商贸经济]修改为[商贸流通]。同时增加了[关于创建和谐社会]一目。
    第四,既修改又补充,力求记述真实具体。如在第三节中的[非国有经济]及二级目关于教育方面有断档情况,重新查找资料补充进去,原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没有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千方百计的查找资料、补全补齐。 
    第五,对记述不够全面和具体的内容,坚持积极主动的向有关部门征集资料,尽量做到准确反映历史的本来面目。
    目前,"政治协商会议"章15年的终审稿已交市志办待审。
    三是,在"政治协商会议"章终审意见未反馈之前,我们边深入学习《条例》边反复自审终审稿,在"全面"、"系统"、"存真"、"求实"上下功夫,使其更完善。与此同时按着《条例》对《地方志》内涵的再明确,为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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