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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工业综述
 
 
【试办"特企"】
 
 
    为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搞活企业,市政府选定15户工业企业试办"特企",这些企业是:①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集团成员厂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特企"待遇的企业有:哈尔滨制药厂、制药二厂、制药三厂、制药四厂、制药五厂、制药六厂、中药一厂、中药二厂、中药三厂、医疗器械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②哈尔滨工具工业公司。该集团成员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特企"待遇的企业有:哈尔滨第一工具厂、第二工具厂、第三工具厂;③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该公司成员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特企"待遇的企业有:哈尔滨电机厂、锅炉厂、汽轮机厂;④哈尔滨钢铁公司;⑤哈尔滨酿酒总厂;⑥哈尔滨亚麻纺织厂;⑦哈尔滨客车厂;⑧哈尔滨第二电机厂;⑨哈尔滨变压器厂;⑩哈尔滨重型机器厂;⑾哈尔滨印刷机械厂;⑿哈尔滨轻工化学总厂;⒀哈尔滨制氧机厂;⒁哈尔滨毛织厂;⒂哈尔滨建材机械厂。根据实施优势发展战略需要,给这些企业以特殊权限、特殊政策,实行特殊的管理,使这些骨干企业能在“治、整、改”中,充分发挥优势,率先进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新轨道。
    "特企"的产生。是在坚持"条件公开,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定的。这些"特企"大都具有潜在优势产品,是哈尔滨实施优势发展战略、振兴经济的骨干企业。这些“特企”有明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振兴企业、富裕职22"的发展规划。
    "特企"有多方面的特殊权利。经营者有权聘任同级行政副职和聘任国内外技术管理人才;自行决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权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招工指标和招工办法;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保证、没有需方的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或拒绝接受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有权以一家银行为主,在多家银行设帐户并委托金融部门向厂内外发行债券或吸收国内外资金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有权决定基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资金、能源、物资能落实的可以纳入市基建和技改计划;出口创汇较多或能够成为出口创汇基地的“特企”,可根据技术引进、产品销售需要,自主决定本企业人员出国考察和参加经营性谈判或邀请外商洽谈;对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特企",可直接授予外贸出口的自营权。
    "特企"享有多方面的优惠待遇。从1989年起,年终实现"特企"责任目标的,超承包合同规定上缴利润部分全部返给企业;可对内实行各种形式的大承包,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承包合同规定从超上缴利润部分提取奖金;可按销售收入额2%提取技术开发金;用于技术改造的外汇贷款,项目投产后,产品出口创汇所得外汇可首先还贷;企业所需能源有关部门按时按量供应;与外商合资的项目可实行“一厂两制”;吸收市外或国外的资金新建的技改或合资项目,生产初期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定期减免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与外商合资的新项目,合同规定经营期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经市政府确定是先进技术的项目,可以再延长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赵国政 李铭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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