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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石油化学工业》
 
 
第七篇 石油化学工业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三节 领导体制
 
 
    哈尔滨解放初期,石油化工企业有公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三种形式。公营化工企业先由
军代表、工人和留用人员组成“临时委员会”,后又根据中央指示,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
厂长担任主任负责领导工厂行政工作。1950—1952年,公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
制,撤消了“临时委员会”和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党委为核心实行统一领导,厂长对生产和
行政业务方面的工作负责。公私合营化工企业厂长由市政府任命,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事
项,厂长执行。私营企业主要是以工商业主和手工业主为领导,管理工厂(小作坊)。
  1952年,公营企业在生产改革中学习苏联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
并培养了一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始实行“一长制”领导体制。厂长由国家任命,对企
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负责,企业的党组织对行政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并根据国家法令、上级
机关计划和上级党委的指导,用加强思想领导的方法,保证实现生产计划。但是,有些企业
在执行中,照搬了苏联“一长制”某些作法,片面强调厂长个人作用,加上经验不足,出现
了一些问题。1956年下半年,否定了“一长制”的领导体制,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
责制。主要内容是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企业中的重大问题,
都应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的同时,实行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职工群众参加管理并监督行政管理工作。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石油化工企业都实行了这一领导体制。但是,由于受“左”
的思想的影响,强调“书记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出现了党委包揽行政事务的现象,忽视
了发挥厂长的作用。1959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召开干部会议批评了这一倾向,强调要贯彻执
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61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中共中央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
工业七十条”)既强调党委的集体领导,又强调厂长对行政管理的指挥作用。全市石油化工
企业都建立了较完整的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企业的领体班子受到冲击,生产工作秩序受到干扰,产
品质量下降,事故增多。1968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三结合”(军代表,“革命
领导干部”和群众组织代表)的革命委员会,行使全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后
期,恢复了党的组织,实行党委书记兼任“革委会”主任的一元化领导。
  1978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即工业三十条)中
第五条规定:“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和企业的其他几项基本制度。
”要求企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在第四季度认真地贯彻
了这一决议,全行业普遍地重新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
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企业领导体制。同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开始全面实施这一条例,
工厂党委负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厂长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全面负责。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厂长的助手,他们的工作受厂长领导,对厂长
负责。工厂党委支持和保障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厂长要自觉地维护党
委的领导,接受群众的监督。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负责决策的不负责执行,负责执行的无权决策,有权的无责任,负
责任的无实权,这就出现了无人负责现象,经济效益好坏,管理好坏,无人过问;企业党委
经常研究大量的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总揽具体事务,这不仅不利于发挥厂长的作用,而且
也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些职权界限不尽清楚,有些含混和互相矛盾。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领导体制。1984年下半年,石油化工行业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
积极试点改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开始在哈尔滨油漆厂等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的
试点。在试点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正确处理厂长、
党委、职代会之间的关系,经过一年的试点,在1985年下半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陆续全面
实行了厂长负责制。1987年下半年,根据市委的决定陆续将党群工作交给属地(各区委)管
理,石油化学工业局机关只管(设)行政工作(机构)。
  1988—1990年,石油化工企业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确
立了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企业党组织是政治
核心对行政工作行使保证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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