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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石油化学工业》
 
 
第七篇 石油化学工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国家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待转固定基金、
国家拨入特准储备资金(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
金等。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市财政局领导,石油化学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指
导的两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央、省、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
的方针、政策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石油化学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只是认真执行这些方针、
政策和具体办法。
  1951年下半年开始,石油化学工业行业根据中财委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
定资产的决定》,在全行业的企业中,进行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登记工作,按照1951年6
月底的人民币价格重新进行了估价。1952年底全部完成。这是第一次清理化工企业资产和资
金。清理结果是:1952年不完全统计,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实有308.2万元,
其中化学工业企业183.9万元,橡胶企业124.3万元;流动资金170.6万元,其中化学工业
企业124.3万元,橡胶加工业46.3万元。
  1978年上半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
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石油化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一半留给企业,其余20%
上交国家财政,30%上交地方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1979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石油化学工业按行业执
行分类折旧率。其中,硫酸、氯碱行业折旧率为10%,其它行业平均为4%。折旧基金的70
%归企业支配,30%归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企业暂不用的折旧费,专户存入银行。挖潜、革
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费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
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和参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1984年11月,化工局下放了6条财务方面权利,其中企业有权使用留利,有权使用大修、
折旧基金,有权对国家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等。1990年末,全行业固定资产净值16678万元。
  二、流动资金管理
    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主要贯彻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生产、保
障供应”,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保证生产所需要资金的供应;二是资金在企业里统一
管理和分口归口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的积极作用。
  1951年6月,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中财委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
资金的决定》和7月中财委颁布《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进行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重
新登记,并按1951年国家所给予的生产任务来核定,以达到用最少的物资与资金完成国家计
划任务,1951年末基本结束。1952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共占用流动资金931.9万元,其中哈
尔滨松江化学总厂72.6万元,哈尔滨松江橡胶厂46.3万元,公私合营哈尔滨油漆化工厂
51.7万元,哈尔滨制药四厂61.3万元。
  1953年,哈尔滨市地方工业局制订了《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工业企业的财务
科负责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统一集中在企业,由企业统一调度,归口分级管理。还规定哈尔
滨市地方工业局对工业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进行全面管理,对不合理财政收入与
支出要进行审查,提出具体的建议或者制止。
  各个工厂的流动资金指标,由局根据工厂的生产任务进行核定。工厂的各业务部门的流
动资金指标,由工厂财务科核定。工厂和各业务部门,根据工厂的流动资金指标,进行层层
分解,落实到仓库、计划员、保管员,进行考核。1956年开始,哈尔滨市第二工业局每年对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和销售收入资金占用率进行一次考核。各工厂每月对各
部门流动资金占用额进行一次考核。
  1958—1962年,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各工业企业普遍忽视了流动资金管理工作。
1961年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达到6111.4万元,资金周转期达到363天。1962
年开始,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整顿,根据
市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石油化学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1963年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基
本上核清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资产情况。同时,又重新审定流动资金定额,从而使流动资
金占用量逐年下降,1964年全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占用流动资金2282.4万元,比1961年下降3
829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受到破坏,虽然有
的企业有专人管理,但是因为财务人员大量调整和调换,没有很好地进行监督、控制和检查,
流动资金占用量又有增长,1970年增加到3222万元,1972年增加到4199万元,较1966年比较
增长了1倍多。
  1976—1978年,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开始有专人管理,逐步恢复了流动资金管
理制度,恢复的范围只在企业财务科,而供销部门、生产部门基本上还没有全面地恢复起来。
1978年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5741万元。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规
定要求:企业流动资金已经不足时,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
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超储积压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进
行,企业需要贷款的要按年、按季编制贷款计划,逐笔向银行申请。1979年,全市石油化学
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6434万元。
  1981—1990年,流动资金管理有了很大的变化。1983年,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由有计划地供应改为自己选购,地方工业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改为工业企业自
己销售。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适应这一变化,在思想上、工作上、
管理上没有很快转变过来。因此,造成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不断的紧张和增大。1981年全市石
油化学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达8554万元,1986年增加到12443万元,增长了45%。特
别是1986—1989年,由于生产出的产品卖不出去,大量积压;企业拖欠款比较严重;原材料
涨价等因素,1990年的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已达26252万元,比1981年
增长2倍多,比1986年增长1倍还多,成为有史以来最高点。
  三、成本管理
    哈尔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1953年开始编制成本计划。在每年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
划的同时,编制年度的成本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企业管理费、车间
经费等。成本编制的程序是工厂财务科依据生产计划的产量及各项技术经济定额编制出工厂
的成本计划,通过研究讨论,经工厂领导及上级局审查批准后,再正式下达。以此作为每年、
每季、每月考核工厂的依据。成本计划批准以后,工厂采取财务科集中控制和各科室、车间、
班组进行控制的双轨考核办法实施。工厂财务科是成本控制的中心,将成本计划指标进行分
解,下达到各业务部门及各车间;各车间和业务部门,将工厂下达的成本计划指标进行分解,
下达到工段、班组和业务小组,按照责任制进行考核。大部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是采用定额
法计算成本,劳务按厂计划价格结算,工具、修造设备、修理和动力等费用,采用直接计入
法计算。财务科每月要进行一次成本核算,计算出每一个产品的实际成本,然后汇总计算出
全厂的实际成本。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受到干扰,有的企业不计成本,有的企业不
进行核算。1970年以后,开始恢复成本管理。但是,成本控制、核算、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没
有全面开展,仅有少数工业企业进行了这几项工作。
  1973年5月,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中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
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恢复了每年编制石油化学工业成本计划,正确计算石油化学
工业产品的成本,加强各个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各项定额管理,恢
复和健全了各企业的原始记录工作,开始逐步地严格遵守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
及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每月、每季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1984年,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行成本
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哈尔滨市化学工业总公司负责
全公司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
必要的处罚;重新制订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确定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可以列入成本的有:
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科研费及技术开发费,职工工
资、福利和奖励、职工教育经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办公用费等等。
  1990年,全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成本降低率比1989年实际提高了29.3%,比1990年
成本计划提高了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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