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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口》
 
 
第七篇 婚姻与家庭
 
 
第一章 人口婚姻状况
 
 
第三节 结婚率和离婚率
 
 
     一、结婚率
    50、60年代平均每年准予登记结婚的有11000多对。1950—1973年的24年间,登记结婚
的共有264000对,结婚率约为13.11‰。
  从1974年开始有逐年结婚人口统计资料。1974—1976年结婚率非常低,这是“文化大革
命”期间人民生活不正常状况在婚姻问题上的反映。从1979年开始,结婚率大幅度上升,19
82年高达42.34‰。其原因一是自1978年起,大批知识青年返城,1979—1981年3年间哈尔
滨市迁入人口达40.2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年龄较大的未婚知识青年。他们返城后,生活
稳定下来,很快考虑结婚问题,因此带来结婚率的上升。二是1981年新婚姻法公布并实施。
此前,大力提倡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合计要达到50周岁才可以结婚。而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
岁、女20周岁即可结婚,提前了3—5岁,再加上晚婚教育放松,也造成结婚率上升。
  自1983年开始,结婚率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并居高不下,其原因主要
在于人口年龄结构中结婚适龄人口数量多、比重高所致。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
市总人口中20—34岁结婚适龄人口有99.75万人,占总人口的33.35%,再加上这段时期,
初婚年龄普遍有所提前,也是结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1973—1990年的18年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被批准复婚的共有4663对。约占结婚人
口的0.81%。
    1974—1990年复婚人数及其占结婚人数比重的变化看,似无规律可循。不过自1989年起,
复婚人数及占结婚人数比重均呈上升趋势。
    二、离婚率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哈尔滨市曾出现离婚高峰。法院每
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在1000件左右,1953年骤然上升到4124件。这是随着全国解放和“婚姻法
”颁布,破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思想,开始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迅
速被解除,许多男女、特别是深受旧婚姻制度所害的妇女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反映了
我国妇女在政治上获得翻身之后,为摆脱封建的婚姻枷锁,寻求自主婚姻的一次社会变革。
    50年代后期 ,离婚案件数量下降,1956—1960年,每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在2100—2
600件之间,1961—1964年,离婚案件又一次较大幅度上升。其中1961年为4225件 、1962年
4999件、1963年3966件、1964年3996件这主要是由于3年经济困难时期,社会政治生活不安
定,物质生活极端困难,增加和激化了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导致一些夫妻离异。
   “文化大革命”期间,直到1980年,是建国以来哈尔滨市离婚率最低的一段时期。 院每
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在1000件左右。1974—1979年的离婚率都在1‰以下。这一段离婚率低,是
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造成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法院被“砸烂”,离婚案件无人过
问,从而导致离婚案件减少,离婚率下降。
  1981年1月1日,经过修改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哈尔滨市的离
婚率又急剧上升。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80年为1830件,1990年达到12612件,增加了5.
9倍,离婚率从1980年的1.03‰,1990年上升到6.09‰,上升了4.9倍。结婚离婚比从198
0年的2.85%,上升到20.38%,增加6.2倍。
  这一时期离婚率上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积累的离婚案件,
这时条件允许了,都提了出来;二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在处理离婚的问题上“以感情为
基础”这一点更加明确,凡感情确已破裂的就可以准其离婚,因此一些过去久拖未决的离婚
案件得以了结;三是改革开放之后,一些青年人受西方资产阶级婚姻观的影响,在缺乏婚姻
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又草率离婚;四是在搞活市场经济中先富起来的人当中,有的思想
堕落,精神空虚,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直至以金钱高价买离婚,等等。上述种种,造成这
一时期离婚率大幅度上升。
  造成离婚的原因,由于封建思想和封建礼教习俗导致离婚的,占登记离婚总数的20.6
%;因婚前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后又分离的占19.3%;因家庭经济纠纷引起离婚的占17.1
%;因情趣、志向不合引起离婚的占11%;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占23%;因生理缺陷或
一方违法造成离婚的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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