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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口》
第八篇 计划生育
第一章 工作发展
第四节 1979—1990年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新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计划生育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
展时期。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国家提倡
和推行计划生育”,从而把计划生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载入国家根本大法。19
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年龄提高到“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
婚晚育应予鼓励”。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发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9月1日,胡耀
邦同志在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
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3年1月中央领导明确
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1982年2月和198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
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
报》(1984年7号文件),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人口政策中的具体生育政策、奖惩政策、技
术政策。这样,我国的计划生育不仅有了一套完整的方针政策,而且还有了一套完整的管理
工作网络。
1979年9月1日,省革委颁发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中共
省委发出了学习和响应《公开信》的通知。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1979年8月1日,市革
委下发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遵照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
生育”的条款,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结合哈尔滨市的实
际,做出规定:一是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要给予奖励;二是对经过耐心宣传教育仍不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要实行经济制裁;三是城市分配住房和郊区分配住宅基地,对只生
一个孩子的家庭一律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同时,市计生委决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
夫妇发放光荣证。同年11月,按省的统一要求,改为“独生子女证”。
1980年7月30日,市编委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决定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市卫
生局划出,改为局级独立建制,工作归口于市政府文教办公室。
1980年9月29日,中共市委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
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通知》。指出《公开信》
“是党中央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战斗号召,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促进四化实现
的大事,是一场移风移俗的大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
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
措施”,因此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一要带头学习好《公开信》;二要带头宣传好《公
开信》;三要带头贯彻好《公开信》;四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981年5月18日,市委宣传部,向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印发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省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公开信》,作为自
己经常性的任务之一,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人口政策和计划生
育的先进典型,各级党校和干校,凡有条件的,要增设人口理论课。文化宫、青年宫、科学
宫和文化馆要举办人口问题讲座或图片展览。
1981年7月4日,市委组织部向全市各级党的组织部门下发了《关于各级组织部门要促进
和保证计划生育任务的通知》。指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公开信》的要求,把计
划生育工作纳入党的组织工作内容,积极促进和保证这一任务的完成。”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把计划生育列为党组织生活内容,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分析和检查党员开展计划
生育的情况;二是要把搞好计划生育做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争当计划生育的标兵和模
范;三是要把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好坏做为考核提拔干部的内容之一和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
党员的条件之一。
1981年8月5日,市委办公厅转发了动力区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南岗区
委《南岗区做好晚婚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试行草案)》。并指出多年以来动力区委和南
岗区委一直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互相协作,层层负责,做出了成效。要求各
级党委都要按照中央《公开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982年4月21日,中共市委第六次常委办公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党组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情况和意见的汇报。会
议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
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人口政策,切实做到“四个落实”,一是抓好思想落
实,二是抓好以鼓励为主的方针的落实,三是抓好以避孕为主的方针和优生政策的落实,四
是抓好组织措施的落实。
1982年9月12日,经市编委和卫生局批准,在市妇产医院计划生育手术队的基础上,正
式成立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编制20人,承担全市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指导。
1983年1月,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聘请各大医院妇产、儿科教授、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组成节育、优生宣讲团,深入工厂、街道、农村宣讲,受教育近万人。
1984年2月13日,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所(处级),1990年3月3
日改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1984年10月8日,市委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党组《关于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情况和今后意
见的报告》。《报告》指出,为了发展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大好形势,要继续深入地学习好
宣传好中央七号文件:“中央七号文件是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政
组织都要把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中央七号文件,做为基本国策再教育的一个内容”。通
过学习和宣传弄清“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没有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子的生育政策没有变;育龄夫妇都要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要求没有变;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政
策的人采取经济制裁和行政措施的办法没有变”。要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是要使计划生育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全党的总目标、总政策,既要完成人口计划,又要有
利于巩固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二是要最大限度地把群众发动起来,坚持做
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群众从思想上认清计划生育利国利民的重大意义,从行动上自
觉地实行计划生育;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决不能搞“一刀切”。要进一步加
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把计划生育纳入议事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农村是计划生育的薄弱环节,要做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扎扎实实地
抓好。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做为份内工作各
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把哈尔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85年市政府做出《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创“五好”活动的决定》,要求全市计划生育工
作做到“思想动员好、政策执行好、技术服务好、党群关系好、人口计划完成好”。全年计
划生育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7号文件为中心,实现了“五个转变”:工作目标逐步由单
纯控制人口数量转变为既控制人口数量又提高人口素质;工作内容逐步由单纯管理转变为积
极服务;工作方法逐步由靠突击转变为抓经常;工作管理逐步由传统型转变科学型;工作重
点逐步由被动控制超生转变为主动节制生育。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四项改革:实行了人口计划
管理指标的改革、计划生育手术费管理办法的改革、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避孕药
具供应管理体制的改革。1985年3月,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避孕药具管理站。
1986年,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7号文件,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
要内容,不断提高到“五好”水平,全市涌现出大批创“五好”活动的先进集体、先进单位
和积极分子。在此基础上,1986年哈尔滨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城市。
1986年3月7—13日,省、市卫生厅(局),省、市计生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联合举办了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义务宣传咨询周活动。聘请妇产科专家、教授、主任医师出
诊和咨询服务,受益群众近万人次。1986年10月,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人口信息研究所。
1987年7月,召开全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基本把计划生
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区对由市下放到区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理顺了各种关系,分别建立了以目标责任制为中
心的各种管理办法和制度。
继续深入开展基本国策的再教育,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在新年、春节和各种节假日期间
开展全市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环境;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础知
识教育、“四有”演讲活动和晚婚晚育教育。“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开展了避孕节育、
优生优育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受益群众达130余万人次。通过计划生育的宣传
教育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
1988年1月3日,市政府公布了《哈尔滨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技术指导、组织管理、奖励与处罚等项,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贯彻执行
《办法》的过程中,根据中央和省的新的指示精神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
政府于1988年11月15日作出了《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实施“哈尔滨市计
划生育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说明》。从而使哈尔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有规有序
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1988年7月22日,市编委批准成立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2月12日,市委、市政
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要求加强对自流人口、停薪留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动迁户的计划生育管理。1989年,市计
生委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规定》为中心,以农村和城市自流人口为重点,
抓住强化基层建设这个基本环节开展工作。全市计划生育干部由1988年3631人,增加到4230
人,初步形成了专兼职干部和群众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全年出生人口58100人,完成了
市与省签订的责任状的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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