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年代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大力提倡晚婚和限制早婚的要求。1963年9月和12
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央精神,在制定的《关于认真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试行草案)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中,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奖励和限制措施。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对计
划生育中的照顾和奖励、限制和惩罚也不断丰富和具体。在这段时期,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工
作中的奖惩措施,完全按中央和省的指示和规定执行的。
1979年7月30日,市革委印发的《哈尔滨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
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
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励、惩罚、照顾做
出规定:一是,对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要给予奖励。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现有一个孩
子决心不再生育的,经过单位核实后,由男方单位(如男方无固定职业,则由女方单位)每
年年终发给儿童保健奖金40到60元。郊区社员奖励可参照城市职工标准执行。发给时间从夫
妇双方决心不再生育的当年开始至小孩满14周岁止。凡享受奖励后再生育第二胎子女时(子
女死亡和重伤残废者除外),除全部追回已发奖金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二是,对经过耐
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要实行经济制裁。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子女的(
第二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除外),要征收多子女费。职工每月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
社员每年征收夫妇双方劳动工分(工资)总额的10%。征收年限从超生子女出生月起至14周
岁止。对早婚生育(城市男不足26周岁,女不足24周岁;郊区男不足25周岁,女不足23周岁
)和两胎间隔不到4年的,也要给予经济制裁。早婚生育和间隔不够生育的,职工每月分别
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劳动工分(工资)总数的10%。从子女出生之
月起,至达到晚婚年龄和间隔时间止。征收不计划生育子女费,自1980年1月1日开始。三是,
城市分配住房和郊区分配住宅基地,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一律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城市
分配住房时,凡1974年4月1日以来,超胎生育的子女,均不计算在分房人口之内;对终身只
生一个孩子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按两个子女分配住房,郊区社员,在1974年4月1日以来
超胎生育的子女一律不再增加住宅基地和自留地;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社员家庭,按两个
孩子标准分配住宅基地和自留地。今后,由于超胎生育子女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律不予
补助。
1979年8月1日,市计生委下发《关于发放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光荣证的通知》。根据《哈
尔滨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放光荣证,
以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给予表彰和奖励(1978年11月8日,按省计生委的通知,《自
愿生一个孩子光荣证》统一换成《独生子女证》)。
1980年4月2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下发
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其中规定:从1979年9月10日起,对再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在14周岁以前,除
发给布票、棉花票外,其余票证均不发给;对有生育能力的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全民所有制
男女职工,在年老退休时,除按国家规定应领的退休费之外,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
费。
1981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补充通
知》中提出:各单位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予以表扬,并在同等
条件下,对评模、提干、晋级、分配住房和其它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实行晚婚
的职工,增加婚假10天;对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个月,工资照发。对实行晚婚晚育的
职工和社员,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
对未达到晚婚年龄坚持不同意晚婚者,要动员他们实行晚育。对女方未达到晚婚年龄而
结婚者,不给生育指标。对坚持不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不发产假工资,不给予哺乳期休假待
遇,对其中报名只生一个孩子的,只给予婴儿入托、就医等方面的待遇,不发给独生子女保
健金(直到女方达到晚育年龄为止)。对不坚持实行晚育的夫妇双方,从婴儿出生起至达到
晚育年龄日止,分别征收子女费,职工征收基本工资的5%,社员扣每月工分的5%。
1982年1月3日,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提出:对未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
给予一次性罚款,罚男女双方各50元;对未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而生育子女的,每月罚
男女双方工资或工分的5%,到晚育年龄止。
1984年9月25日,市计生委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补充规定〉实施
中一些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婚假上可适当延长,在分配住房等福利
待遇上给予优先政策。自觉实行晚育的,要在产假上适当延长,婴儿入托等予以优先安排。
经动员仍坚持早育的,不再给予任何优先照顾,但不再实行经济处罚。
1988年1月3日,市政府《哈尔滨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与惩罚做
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初婚青年晚婚的,可延长不超过两周的结婚假期,工资照发。女职工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单位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半年的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调
资、晋级。做到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其中,
准许生育二、三胎自愿不再生育的,每年加发奖金60元,发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是职
工,在领取《独生子女证》时仍有生育能力的,年老退休凭《独生子女证》各加5%的退休
金。有生育能力、采取措施终身不生育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年老退休各加10%退
休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享受“五保户”待遇。分配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或住房时,对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入托、
入学和就医等,也要给予优先照顾。
对做计划生育手术育龄夫妇的假期做出具体规定:带节育环,休息2天;带环一周内可
不参加重体力劳动。取节育环,休息1天。男做结扎手术、休息7天,女做结扎手术,休息21
天。做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口流产同时做结扎手术、休息30天。做中期以上引产,休息
30天;中期以上引产同时做结扎手术,休息51天。产后做结扎手术,除产假外另增假21天。
女方做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时,男方享受护理假期3—7天。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所
在工作单位要给予营养补助费10—30元。
计划外超生二胎的:女职工妊娠、分娩、产褥期一切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劳保和
产假待遇;3年内对夫妇双方不晋级、提拔、转干和评选模范;对夫妇双方,各免调一级工
资;对夫妇双方处以最低1200元的罚款,3年以内缴齐;对不接受教育造成极坏影响的,除
按前4项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个体工商户,除按上述进行处罚外,
还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半年到1年的处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收
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所得各项奖励。
计划外生育三胎以上,除按上述处罚外,是职工的,还要降一级工资;是农民的,在第
三胎子女16周岁以前,不给第三胎子女自留地、自留山。虽准许生育二、三胎的,但不按规
定间隔时间生育的,对夫妇双方处以200—300元罚款。达到间隔时间,未办理准生手续生育
的,对夫妇双方处以50—100元罚款。对未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结婚而生育的,处以2
00元罚款,并从生育日起至夫妇双方都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后一年止,每月收缴超
生费10元。正式职工或合同工、临时工、招聘工出现计划外超生,对所在单位处以1000—50
00元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处以年工资总额3—5%的罚款。自流人口中育龄
妇女出现计划外超生,除按规定处罚本人外,还要对留住的房产出租者或私产房主处以300
—1000元罚款。因计划外超生受经济处罚的,在罚款未缴齐之前,不发给困难补助或救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