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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口》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一节 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变动
    1946年5月3日刚刚建立的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的市政管理实行市、区、街3级政权制,
建立了新的基层政权——街公所。为了稳定社会治安,搞好全市户籍管理,在市公安局治安科
下设户籍股,通过各区公安分局的相应机构和街公所,负责全市的户籍管理工作。1946年6月
21日,市公安局治安科改为行政科,下设户籍股。1947年7月3日,哈尔滨特别市公安局改为公
安总局,仍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194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原设置的科改为处级机构,行政
科改为行政处,下设行政科户籍股。1949年9月24日,户籍股升格为户籍科。1950年3月11日,
行政处改为治安行政处,下设户籍科。1955年在刑侦处下设户籍科。1956年3月22日,哈尔滨
市公安局根据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把户籍科升格为户籍处,处下设秘书室和3个业务科。
  1967年5月12日,建立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保卫委员会,将原市公安局的刑侦处、户籍
处、劳教处合并为治安组。1969年7月29日成立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当时的户
籍工作由治安组负责。1970年4月2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改为哈尔滨市革命委
员会人民保卫部,原治安组改为治保大队,设有户籍中队。1972年7月,户籍中队从治保大
队分出,成立户籍大队。
  1973年10月24日,恢复哈尔滨市公安局及局属各处名称。户籍大队恢复为户籍处。1983
年11月10日户籍处改为户政处。
  二、户籍管理
    1945年8月,入侵哈尔滨市的日本统治者,投降前夕,焚毁了哈尔滨市的户口簿册,给
城市管理造成极大困难。为了开展对敌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安排群众生活,制定城建规划,
发展生产,动员战勤等,迫切需要迅速弄清全市人口情况,因此1946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
政府发布《开展户口调查布告》。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布告》精神,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先后进行两次人口登记调查。
  1946年10月至11月,市公安局抽调人力,经过训练和试点,按街、闾、组顺序,进行户
口申报,经过半个月的紧张工作,全市申报户口人数为568948人。由于当时调查力量薄弱,
群众未充分发动起来,有人存在怕要兵、要工等顾虑,特别是当时形势动荡不定,少数坏人
造谣破坏,使许多人不报、伪报,因此申报人数远远低于实有人数。
  1947年1月,市委决定再次进行户口全面登记工作,彻底查清全市人口数量。市和区把
清查户口工作列为当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市户口清查大队,由
市公安局直接负责,抽调干警、学生、店员700余人进行培训,并在道里区进行户口登记试
点,为登记工作全面铺开打基础。同期市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户口调查的宣传要点》,《
哈尔滨日报》发表了《清除坏人、确保安全,全市即将进行户口清查》的报导。还利用各种
宣传工具对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在已培训的700名骨干队伍的基础上,又从机关、学
校、工厂抽调约5000人,组成清查登记户口工作队。以区为单位,划分为大队、中队和小队。
从1947年9月5日开始,各区同时动手,展开了全市户口大清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
全市共登记人口643621人(其中外国侨民28964人)。比1946年11月申报人口多出74673人。
通过清查和登记户口,不仅掌握了全市人口数据,而且也了解了社会面貌和大致阶级关系,
同时也取得了管理户口的经验,建立了户口管理制度,为人民政权建设打下了基础。
  1949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公共户口管理办法》,1950年6月19日,中共市委和市政
府联合通知,在全市进行公共户口登记工作。全市共登记730个单位团体,62388人。
  1953年3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公共户口管理精神,
制定了《哈尔滨市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普选,对哈尔滨市公共户口进行了整顿,
经过近两个月的整顿和登记工作,哈尔滨市构成公共户口立户单位951户,113425人。其中5
1385人没建立公共户口。通过对全市公共户口的全面整顿,除健全了921个单位的户口外,
又新建立了541个单位、47100人的户口,更换了新的户口簿。在公共户口整顿和登记的同时,
在1950年制定的《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安局公共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56年10月,按照公安部关于户口簿、户口登记簿样式规定,对全市居民的户口簿、户
口登记簿进行了全面更换。全市共更换277079户,1231000余人。在更换过程中发现和解决
各项户口差错和问题140334人(件),在核对户口工作中还发现有劣迹的人口材料211件。
通过更换户口,达到了户口登记簿的内容与实际人口相一致,使应该有户口的人都有了户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严密户口制度,提高户口登记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户口
工作的作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于1958年开展了以户口调查工作为中心的常住户口清、暂住
人口清、公共户口清、户口手续清的“四清楚”竞赛。经过3个月的竞赛,取得了很大成绩。
  1962年在全市开展了核实人口,清理浮闲人口工作。通过逐户、逐人核实查对,发现和
纠正了户口项目差错和各种问题28091件(人),达到了户口登记簿、户口簿和人的实际情
况相一致。1963年通过清查户口,整顿户口秩序,进一步查清了黑人黑户和虚假人口,严密
了社会面的控制,配合了压缩城市人口工作。发现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空白户口7673人,
通过户口调查破获各种案件249起,发现案件线索1132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工作,严密户口登记制度,堵塞漏洞,纠正人户分离的混乱现
象,自1984年3月起,按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各分局、派出所对空挂户口进行了全面调查
摸底和清理工作。全市共发现空挂户口7627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其中按市公安局12条
标准,允许空挂的有30185人,占空挂总数的39.6%。属于不合理空挂户口的46091人,占
空挂总数的60.4%。通过清理空挂户口工作,加强了户政基础工作建设,有力地配合了打
击刑事犯罪斗争。在清理过程中,提供各类线索331件,挖出犯罪分子18人,破获大小案件2
9起,注销漏销的户口17件,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2000件,解决不安全因素918件。
  市公安局为了缩短群众办理户口手续的时间,1986年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代原户口
登记薄。为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手续,于1988年制定了《市内户口迁移管理制度》,实行市
内迁移户口由迁移人自带《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迁移办法。
  三、证、卡管理
    (一)发放居民身份证
    1947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为加强对移动居民的管理,根据东北公安总处通令,制定了
户口移动手续制度。当时居民可携带证明身份的证件,有路条、旅行证等。根据当时形势发
展和对居民管理的需要,4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实行居民证制度,废除旅行
证制度。7月份经过试点,取得了经验,8月初开始在全市发放居民证。历时5个月,全市共
发放居民证421870份。其中正式居民证412922份,临时居民证8948份。正式居民证每年检查
一次,临时居民证半年检查一次。但由于全国相继解放,交通日益畅通,仅东北几个城市发
居民证,在使用上逐渐执行不通,失去效用。因此1950年东北公安部指示,停止发放居民证。
2月5日哈尔滨市停止发放居民证,并随着办理死亡、市外迁出、注销户口等手续,将居民证
陆续收回,最后全部作废。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决定在全国实行
居民身份证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制定
了《哈尔滨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各区、街(乡)也成立了办事机构。全市建
立了市、区、街(乡)三级发证机构118个,抽调干部5700人。
  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发证范围:凡在本市城乡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
的中国公民,均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
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领取
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对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
以上的公民因出国、出境、失踪、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的人员以及丧失活动能
力的弱病残人员等予以缓发。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3种: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有效期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
有效期限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
  全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首先在南岗区革新、奋斗两个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1985年
9月14日,市政府召开颁发居民身份证动员大会,开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6年7月22
日,市政府在南岗区隆重举行了哈尔滨市首批颁发居民身份证仪式。到1986年底,已发居民
身份证170万个。1987年转入经常性制发证和补换证工作。1988年制定出哈尔滨市居民身份
证使用管理办法,并发布通告:从1988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居民身份证。同时市政府发出
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范围。要求公民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不准外借或转
让;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而不能辩认或遗失,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补办新证;市外迁
入的16周岁以上公民,在办理落户前补领新证,并将原证收缴作废;公安人员依法追捕逃犯、
侦破案件、维护公共秩序和处理灾害事故等公务需要查清公民身份时,公民必须出示居民身
份证,接受查验;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作抵押。
  1990年,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制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和要求,至年
底共制做和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10330个。
  (二)建立人口卡片
    人口卡片是在户口登记的基础上,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由城市公安派出所逐
人填写一张具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卡片,集中于市公安局口卡科,按照姓名统一编排、集
中管理,并随着户口登记情况的变化,随时变动卡片。
  哈尔滨市人口卡片管理始于1948年实施居民证的底卡。最初是在派出所掌管,后来集中
在公安分局管理。但由于底卡管理方法不当,查找不便,作用不大。为此,1950年1月,将
居民证底卡集中到市公安局,按照姓名采用四角号码的顺序编排管理。底卡集中时分为两种,
一种是常住人口;一种是户口注销的底卡,即死亡、迁出、注销的。1950年1月集中时,共
有人口卡片54万份,其中常住户口卡片49万份,注销户口卡片5万份。
  在管理方法上是采用人口住址移动和其他情况变化时,用注改卡片的办法,掌握人口变
动。1953年改用注音符号(即国音)代替四角号码的管理办法,解决了长期不能解决的同音
字问题,加快了查卡速度,提高了查中率。
  1957年第三季度更换人口卡片,并改变了过去掌握卡片的“注改法”为“替换法”,缩
小了卡片规格,健全了别名卡。全市共集中1941年以前生人新抄卡片996417份,其中登记卡
片973599份,占总人口的63%。新建别名卡22812份,占建卡人数的2%。1981年全市整顿户
口,换发户口簿,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种户口簿。同时又重新更换了人口卡片。为了有利于
配合社会治安管理,建卡范围改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按照两种户口簿的要求,相
应地将卡片也改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卡片,并在人口卡片的背面增添了“家庭主要
成员”一栏。1984年5月1日,又将建卡年龄改为16岁以上。1990年共管有人口卡片近300万
份(包括注销卡)。每天坚持24小时查询制度,查中率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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