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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人口》
 
 
第五篇 人口调查管理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二节 人口管理
 
 
  一、出生人口管理
    1947年初,随着街道闾组的建立,在街公所内设户口管理员,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同年
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了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申报制度。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中报出生
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
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对人口出生登记作了
进一步具体规定:婴儿常住地是指婴儿出生后经常居住的地方。如果婴儿在其母亲的暂住地
出生,出生后仍回到其母亲常住地居住时,则可等到随母亲回到常住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地方,即为婴儿的出生地。
  1984年12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口登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新出生婴儿凭医院出生证明,在其常住地派出所由户口员核实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不索取任
何附加证明。
  198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市内迁移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本市常住
人口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凭出生证给予落户;对无出生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也给予落户。但
对不计划生育的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党的政策,使其响应计划生育的号召。对无户口人
员生育的小孩,应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哈市不予落户。对伪造理由,谎报
出生落了户的,要注销其户口,令其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未经批准结婚生育的小孩,
要对其父母进行法制教育,所生小孩也要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对被遗弃的婴儿落户,要经责
任区民警调查,报经公安分局批准后,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986年5月12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对出生人口登记规定:婴儿出生1个月内,由单位户口员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两张
(正、副页),连同出生报告单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在《常住户口登记表》
盖章后分别装入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
  二、死亡人口管理
    1947年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实行申报制度。19
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公民死亡,葬前由户主、亲
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
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
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婴儿出生后,在申报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
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986年5月12日,市公安局在《关于加强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户口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单位户口员持死亡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死亡诊断书向
辖区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明死亡日期和原因。派出所按规定注销户口,并在《常住人
口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交给单位户口管理员。同时将户口登记簿上的《常住人口登
记表》抽出另行保管。单位户口员在申报死亡登记的同时,对16周岁以上的填写注销卡交派
出所上报管理。
  死亡人口在经过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后,其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
    哈尔滨是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又是我国东北北部陆、水、空交通枢纽,流动人口数
量一直很大,哈尔滨解放以来,对流动人口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方面是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进行管理。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镇
临时居住的人口。按国家规定,临时居住3天以上者必须向所住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暂住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口必须申领《寄住证》。暂住人口包括有临时户口者、手
持户口证件者和自流人口。
  1950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六条“来客
住宿超过3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的精神,制定了《管理寄宿暂行实施细则(草案)》
,经东北公安部批准,于1951年3月21日执行。据统计,1952年全市暂住人口为31571人,19
53年为17647人,1958年为38593人。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
登记条例》。根据《条例》,哈尔滨市制定了《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四章是暂住人
口登记。据统计,1959年全市暂住人口为76298人,1960年为143635人,1961年为55030人,
1963年为19957人,1964年为18970人,1965年为22834人,1966年为22079人,1967年为24392
人,1970年为9570人,1973年为12644人,1975年为12394人,1978年为10012人。
  1960年,整顿城市人口,压缩粮食销量,市公安、粮食、商业、劳动等部门相配合,查
人口,对三证(户口、粮证、购货证),对暂住人口加强管理。对外省市流入的盲流人员,
采取集中收容措施,予以强制遣送。1961年通过核实城市粮食销量,对全市人口进行普查核
实,对暂住人口中的盲流人口进行清理。60年代坚持延用暂住人口来住登记“挂条”,离去
“销条”的制度。对下乡返城未落户口人员,按暂住人口管理。
  1985年以来,哈尔滨市从事经济活动的暂住人口大幅度增加,探亲、访友、治病、旅游
等正常往来人口也不断增多。据统计,1985年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哈尔滨市的暂住人口达4772
2人,是1981年的3倍。暂住人口的增加,对哈尔滨市政管理带来重大影响,同时也日益成为
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因素。根据公安部1985年7月13日颁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
行规定》精神,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于1986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暂住
人口管理的通知》。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暂住挂条三种管理办法,并
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完善了暂住人口管理法规,进一步健全了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通过
对暂住人口的调查,做到来一户查一户,来一人查一人,逐人登记。对暂住人口调查的重点
是16—45岁的男性人口。在普遍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居民委、逐单位地进行发证工作,到
年底对已查登记掌握的外来人口9790,从中查获外地逃犯41人,流窜犯36人,共处理各种犯
罪分子215人。
  1987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暂住人口的调查管理,落实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管理措施。7月对
全市暂住人口进行了清查,发现漏登34360人,打掉犯罪团伙16个,摧毁流氓窝点24个,捕
获犯罪分子511名,破获刑事案件171起。在清查过程中,暴露出在暂住人口管理上还存在混
乱现象和制度不严等问题,及时采取了措施,扭转了漏登不管等局面,并在管理方法上摸出
了新路。1987年暂住人口达94082人。
  为了全面抓好暂住人口管理,搞好综合治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2月25日发布
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并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落实暂住人口发证等项管理制度,摸清
了全市暂住人口的底数。各级公安机关,把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列为公安派出所和民
警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布置任务,组织检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本着“
民警主管、治保协管”的精神,在全市各街道建立了一支群众性的户口管理队伍,协助公安
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来报走销登记制度。同时,在各派出所门前都挂有“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站”的标牌,以强化人民群众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意识。据统计,1988年全市暂住人口为94362
人,1989年为274075人,1990年为163527人。
  另一方面是民政部门对盲目流动人口的收容、改造遣送和安置。
  解放初期,哈尔滨市共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游民7200余人。这些人好逸恶劳,游惰成性,
为非作歹,影响社会秩序。为把游民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2年9月和1955年9月,哈
尔滨市政府先后在哈尔滨市郊和绥棱县建立哈尔滨市生产教养院和绥棱农场,作为集中收容
改造游民的场所。遵照中央关于“安置与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
方针,组织被收容的游民参加各种生产劳动,并付给一定的报酬。自1952—1962年,共收容
改造游民4000多人,使他们从寄生者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3年,国家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许多农民进城寻找工作,还有些灾民逃荒进城,
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压力。哈尔滨市政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一面做劝阻工作,一面由民政
部门会同劳动、工会等部门,动员进城农民返乡生产。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和救济。
  1957年,市政府决定建立临时收容所,隶属市民政局,负责收容遣送流浪乞讨和农村自
流人员的工作。每年收容遣送万人次左右。3年自然灾害时期,农民大量流入城市,1960年
达到高峰,当年共收容遣送183328人次。其中来自黑龙江省外180175人次,占收容总数98.
3%,主要来自山东、河北、河南。黑龙江省仅3153人次,占1.7%。在全部收容人员中,
有950人安置在生产教养院、儿童教养院、残老院、精神病疗养院,5412人安置在黑龙江省
各县从事农业生产,其余176966人次全部遣返回乡。
  1960—1962年,市民政局先后建立前进、沙利两个收容农场,对收容的自流人员采取边
生产、边教育、边审查、边遣送的“四边”政策。前进农场共收容自流人员3.8万多人次,
生产的各种农产品折合人民币480万元;沙利农场共收容自流人员4.1万多人次。
  1963年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自流人员逐渐减少。但社会上仍有屡遣屡返长
期流浪街头的惯流和乞讨人员。市政府决定把游民改造农场转为安置农场,对长期流浪街头
的惯流加以收容、安置和改造。
  1981年,把位于哈尔滨市东郊荒山,占地150余公顷的原知青农场划归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收容遣送站,定名哈尔滨市荒山园艺场。1981—1990年先后收容安置自流人员13169次,
创造产值258.1万多元,上缴利税178.5万多元。
  1983年,收容遣送站在荒山园艺场内附设了顽劣儿童教育班,从1983—1985年共收容顽
劣儿童98人。经过思想、劳动、法制、政策、纪律教育,大部分顽劣儿童有明显改悔表现,
并由家长领回,绝大多数再没外流。
  1985年以来,被收容遣送的对象发生变化:本省市的多,外省市的少;青壮年多,老年
和未成年人少;男的多,女的少;城市闲散人员、老弱残幼和惯流人员多,纯农民少。在19
86—1990年收容的28498人中,本省市的20857人,占73%,外省市的7641人,占27%;青壮
年人20807人,占73%,老年和未成年人7641人,占27%。男人22835人,占80%,女人5663
人,占20%。在本省市的收容人员中,纯农民3070人,占14.7%;惯流2648人,顽劣儿童6
52人,不便分类的1127人,共占70.5%。
  1985年成立了哈尔滨市遣送安置办公室,与收容站合署办公,以本市的自流人员为重点,
依靠区街、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工厂、企业、学校等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取
得良好效果。
  1990年8月1日,哈尔滨市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工商各局和市商委、市教委、哈尔
滨铁路局、黑龙江省航运局等联合发出《关于综合治理哈尔滨市流浪乞讨问题的通知》,形
成了齐抓共管收容遣送工作的局面。
  四、外国侨民管理
  1946年哈尔滨解放时,全市共有28个国籍及无国籍外国侨民13.6万余人,占当时东北
侨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管理外侨人口则成为哈尔滨市新政权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6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日侨管理委员会。对日侨户口、日侨团体、日侨物
资等进行清查。8月9日,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侨日俘办事处宣布遣送日侨日俘回国
的协定。哈尔滨市日侨管理委员会协助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侨日俘办事处,于8月1
9日,首批遣送2500名日本人离哈,至9月9日,共遣送日侨日俘94563人。完成了第一次日侨
遣送任务。1947年外侨户口登记时,哈尔滨市尚有日侨3433人。
  1947年5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外侨户口登记办法》和《细则》,
印制了《外侨户口登记表》等各项表格,对居住在哈尔滨市的外侨国侨民进行户口登记调查。
整个工作经过了准备、宣传、申报、整理、抽查5个步骤,抽调50余名外侨管理干部,动员
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参加,经过培训之后,深入全市各区,对外侨进行遵守中国政府法令、户
口管理制度和申报登记的宣传,同时进行清查和登记工作,实行一个侨民一张卡片,至1948
年2月结束。经汇总统计,全市共有26个国籍及无国籍侨民,30521人(当时日本户口尚未列
入外国侨民户口管理范围,朝鲜人尚未区分为中国籍朝鲜族和朝鲜侨民,均按中国户口管理。
两项合计10万多人)。
  1949年3月,在进行全市户口普查的同时,对外侨户口进行第二次清查登记,共登记外
国侨民27214人。7月,788名波兰侨民(哈尔滨605人,外地来哈集中183人),分3批由满洲
里出境,经苏联回国。1951年末,有苏联、德国、波兰、希腊等14个国籍377名侨民出境。
  1950年3月,根据东北公安部的指示,把居住哈尔滨市的朝鲜人划分为我国少数民族和
外侨。经划分后,有297名朝鲜人划为朝鲜侨民,并按侨民统一登记管理,4月份给其中249
名朝鲜侨民发放了《朝鲜侨民临时居留证》。5月,按东北公安部指示,把居住在哈尔滨市
的全部日本人列入外侨管理范围。
  1950年12月20日,根据东北公安部指示,对哈尔滨市的外侨人口进行登记,核实清查每
个外侨的历史,确定部分外侨国籍,消灭“黑人黑户”。第一期登记无国籍外侨,重点了解
20岁以上的男性侨民,共调查和登记1833人。发现其中40%以上是由于反对苏联而未加入或
退出苏联国籍者;第二期登记欧洲侨民573人,日本侨民2170名;第三期登记苏联(白俄)
侨民18635人,经登记了解到,苏联(白俄)籍侨民,大部分是俄国十月革命后,为苏联人
民所不容的沙皇军官、地主、贵族及其他反动分子,于1917—1922年间逃来中国的。3期共
登记外国侨民23211人。
  1951年5月17日,在哈尔滨火车站设立外侨检查站。这是由于前几次进行外侨户口登记
时,发现有些外侨流动性很大,有的随意进入我军事禁区,有的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外出经商、
旅游、打猎。有的未经批准就私自迁移。其中有的搞投机捣把等非法活动,有的与敌特分子
勾结搞破坏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际友人,维护社会治安,配合侦查工作,保卫
国家经济建设,经东北公安部批准设立外侨检查站。由市公安局与哈尔滨铁路公安部门配合,
对上下车的外侨检验旅行证,从而控制了外侨无旅行证而私自流动的现象。1951年12月,市
公安局又在马家沟飞机场设立了外国人检查站(边防检查站),任务是保证飞机航行安全,
维护国境治安,防止敌特活动,保护国籍友人,查禁走私漏税。
  1952年1月,市政府成立日侨事务委员会,筹备第二次遣送日侨工作。1953年4月,第二
次第一批1147名日侨经秦皇岛出境,第二批374人经天津出境,第三批417人经上海出境,第
四批328人经天津出境。第二次共遣送2266名日侨离境。
  1952年9月,为了全面贯彻外侨管理政策,统一外侨户口手续,明确各级职权范围,根据
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哈尔滨市外侨户口手续工作细则》。对
外侨的管理权限、外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居留、过境等事项的登记、变更,都做了
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对外侨的户口管理有章可循和更加规范化。
  1953年末,又有150余名外籍侨民离境。1954年7月,苏联驻华大使,请求协助审查哈尔
滨市的苏联侨民回国参加建设。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
予方便,尽量送走”的方针,共审查申请回国的苏联侨民6000余人,并为其中5000余人办理
了出境手续。1955年再次为回国参加建设的苏联侨民6000余人办理了出境手续。
  1954年11月,根据公安部外侨工作会议精神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外侨户口登记的要求,
依据公安部颁布的4个外侨管理法规,制定了《全市外侨登记工作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
成立了由公安、民政、铁路、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哈尔滨市外侨登记委员会,开始外侨户口登
记。全市共有22个国籍和无国籍18031名外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澄清了部分外侨的国籍,
掌握了外侨的政治历史、思想动态、经济生活和侨民中的反革命、惯窃、流氓等人员情况。
  1954年11月28日,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第三次遣送日侨回国“愿回日本者不留,不回者
不送”的方针,筹备第三次遣送日侨工作。经过宣传动员、申报核查、财产处理等步骤,于
1955年3月,哈尔滨市最后一批遣送日侨57人回国。
  1956年9月,换发外侨户口簿。换发前市公安局下发《换发外侨户口工作管理办法》及
《外侨户口簿使用和填写说明》。换发外侨户口簿期间,市公安局制定了《外侨户口管理内
部工作暂行细则》、《办理外侨居留登记工作注意事项》等文件,规范换发户口簿工作。当
年全市共有外侨4080户,换发3806户,有274户因外出不在哈尔滨市而未换发。换发后的外
侨户口簿改为一户一本。
  1957年2月14日,市公安局根据外交部对外侨出境放宽批准条件的精神,陆续批准2387
名外国侨民出境。1958年8月2日,又有200余名外国侨民,经香港出境。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许多日本侨民回国定居。一部分欧洲侨民去澳大利亚,哈尔滨
市外侨人数逐年减少。1976年市公安局复查外侨户口,填发《外国人居留证》,全市尚有5
个国籍的侨民393人。
  1986年2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使外侨户口管理进一步
规范化、制度化。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尚有苏联、朝鲜、波兰、日本、无国籍侨民201人。
  五、人口统计管理
  哈尔滨市的人口统计起步较早,1946年10月开展的户口申报和登记,实际上就是哈尔滨
解放后人口统计的开始,只不过当时统计的项目少,制度也不健全。1947年初,在街公所内
设户口员,负责户口统计管理工作。6月5日,市政府发出布告,规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
迁出、临时居住、临时外宿等事项的申报统计制度。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
理暂行条例》,提出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实行登记。每年对人口变动状况统计
一至两次。
  1954年10月,国务院内务部发布《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和《户口变动统计表》。
从此开始实行人口统计年报制度。每年由市公安部门将基层送报的人口统计资料汇总,再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其主要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统计和出生、死亡、迁入、
迁出等人口变动统计。
  1955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建立人口经常统计工作》的指示,并规定以全国第
一次人口普查为基础,建立户口登记卡,开始执行定期报表制度,对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
迁入、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定期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在汇总上报的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1956年,国家要求在统计系统建立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统计,1957年又布置了两种人
口简要年报表:一种为《城乡人口数综合表》,设总人口、农业人口、城镇人口项目;一种
为《人口出生、死亡综合表》,设平均人口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残疾人数、净增加人
数、出生率、死亡率、净增加率、婴儿死亡率等项目。1963年,国务院通过的《统计工作试
行条例》,将人口统计列为全国20项主要统计工作的第一位,使哈尔滨市的人口统计工作得
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
  “文化大革命”开始,人口统计工作一度停顿。1973年恢复人口统计工作,1975年黑龙
江省统计局和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做好1975年人口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重申各
地公安部门按期上报人口统计年报。自1980年起,国家每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均将人口数据列为统计公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至1983年,人口统计表报已规范化。每年的人口统计表报有:《年末总人口平衡统计表》
(年报),包括人口增加原因(出生、迁入)、减少原因(死亡、迁出)等项数据;《常住
人口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年报),包括非农业人口增加原因和减少原因等项数据;
《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统计表》(年报),包括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数据;《非
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季报),包括增加原因和减少原因等项数据;《市辖镇人口统
计表》(年报),《县辖镇人口统计表》(年报);《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统计表》(年
报);《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年报)。此外还有《人口年龄统计表》;《死亡人口
年龄统计表》;《居民死亡原因统计表》;《城市人口迁移状况统计表》等。
  通过上述人口报表,可掌握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市总户数,总人口数,人口自然变
动,人口迁移变动,以及人口的性别、年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构成等状况,从而了解人口
变动的全面情况,掌握人口发展规律,预测人口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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