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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市内公共交通
【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1988年4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主要规定有:(1)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客运、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计量等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2)经营车辆必须标志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3)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式或印刷票据。(4)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费。(5)要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6)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7)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齐抓共管。(8)对违章实行严管严罚。《办法》对乘客也做了相应规定。(郝佩滨 黄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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