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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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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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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车、船票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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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经国家物价局和省、市政府批准,对哈尔滨市公共电、汽车票价进行调整。即:一区段的票价由原来的O.10元调整到O.20元;两区段的票价由原来的O.20元调整到O.40元。7.3公里及其以内线路的票价按一区段计价;超过7.3公里线路的按两区段计价,全程累计最高票价为O.40元。电、汽车通用月票由原来的13.20元调整到16.50元;专线月票由原来的8.80元调整到11.00元;客运联运线车、通勤捎脚车票价也比照公共电、汽车调价幅度做了调整;轮渡船票价由原来的O.15、O.20和O.30元调整到O.30、 O.40和O.60元。
(杨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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