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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市内公共交通
 
 
【《哈尔滨市客运管理规则》发布实施】
 
 
    1986年11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局共同公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客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过去,由于法规不健全,城市客运市场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体户争运营线路,强拉硬拽乘客.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既浪费了运力,又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客运管理部门依照<规则>对客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处罚违价者,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规则》的主要内容:市辖区和公路客运,由市客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营客运,要经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凡需增加、撤销或变动经营客运路线、班次、班时、站点以及车、船型号,要经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除公共轮渡船只、电汽车和国营出租汽车外,其他经营客运的企业和个人,要使用市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公路客运车辆和出租车、船,要标明经营单位名称,驾驶员要携带有关证件,要悬挂路线沿途各站票价表或备有车辆租价标准表。
    乘客等候和乘坐车、船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携带危险品、腐臭物品和家畜等乘坐车、船,不准超员运行,乘客要听从司乘人员的指挥。
    在奖惩上,对认真执行本规则、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1、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撤销和变动客运线路、班次、班时、站点或擅自甩线、掉班的,罚款1O~50元。
    2、对未经批准经营客运的,除没收全部营业收入外,罚500~1 000元。
    3、对擅自停业、歇业的,要追缴停业、歇业期间应交纳的管理费,并按从业时的月收入30%罚款。
    4、对出卖、转让、伪造、涂改经营客运证件或私印、倒卖票据的,除没收证件、票据外,罚款100~500元。
    5、对强拉乘客坐车、船或干扰正常客运、欺行霸市的,罚款1O~100元。
    (陈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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