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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在总结单线单车承包经验的基础上,自3月15日始,先后在市区的4路、6路、7路、9路、10路、14路、15路、16路、17路、19路共10条线路、223台车试行单车租赁经营。单车租赁经营,由线路(车队)责任人(简称甲方)与承租人(简称乙方)双方通过租赁形式把资产(车辆)的经营使用权有偿地转让给个人,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合同条款,依法自主经营。
租赁经营的基本做法和内容是: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后,方可签订租期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风险金返还给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乙方须在每个月的月底前5天一次性交齐下个月的全部租金(月租金按当月实际日标准租金计算,不含管理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做出处理直至取消租赁资格;单车租赁后的司乘人员工资、汽油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春检车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停放和维修场地,按标准、有价提供汽油、滑油、客票和零配件,协助乙方处理交通、服务事故以及提供正常经营的其他必备条件;乙方在经营行为上必须以服从企业的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为前提,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自我约束,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确保安全,爱护车辆、执行调度指令、维护企业声誉等。
试行单车租赁经营后,除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过去存在的"出车难、出勤差"得到解决,"超时等客"现象有好转,行车计划能够完成,行车准点率有提高,间隔不匀亦有改善。(李晓彬 李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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