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专题  
 
 
《城建 环保》
 
 
市内公共交通
 
 
【试行单车租赁经营】
 
 
    1994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在总结单线单车承包经验的基础上,自3月15日始,先后在市区的4路、6路、7路、9路、10路、14路、15路、16路、17路、19路共10条线路、223台车试行单车租赁经营。单车租赁经营,由线路(车队)责任人(简称甲方)与承租人(简称乙方)双方通过租赁形式把资产(车辆)的经营使用权有偿地转让给个人,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合同条款,依法自主经营。
    租赁经营的基本做法和内容是: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后,方可签订租期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风险金返还给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乙方须在每个月的月底前5天一次性交齐下个月的全部租金(月租金按当月实际日标准租金计算,不含管理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做出处理直至取消租赁资格;单车租赁后的司乘人员工资、汽油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春检车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停放和维修场地,按标准、有价提供汽油、滑油、客票和零配件,协助乙方处理交通、服务事故以及提供正常经营的其他必备条件;乙方在经营行为上必须以服从企业的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为前提,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自我约束,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确保安全,爱护车辆、执行调度指令、维护企业声誉等。
    试行单车租赁经营后,除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过去存在的"出车难、出勤差"得到解决,"超时等客"现象有好转,行车计划能够完成,行车准点率有提高,间隔不匀亦有改善。(李晓彬 李云生)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