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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哈尔滨市在依兰县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公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采取国家、单位、个人"三负担"方法,即地方财政每年按工资总额的7%预算拨款,职工所在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从事业经费中提取,职工本人从工资总额中缴纳1%。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位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地方财政承担职工公费医疗保险费用的3/7,都进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并可以结转使用。老红军、老抗联、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医疗待遇不变,据实报销。地方财政对这些人的医疗费用单项列支,专款专用。对患癌症等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年定额",即"确定标准、一次支付、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凡属执行"定额"的各类癌症患者,从确诊议定之日起满一年内,各单位可将其本人医疗帐户指标费全额支付给本人;满一年后,根据大病"定额"、"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复查复议。公费医疗保险金的筹集与缴纳,财政部门按预算的经费总额如期到位。在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范围内,各享受单位和职工可选择就医。
(程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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