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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外事》
 
 
第一篇 领  事
 
 
第二章 护照管理和出入境签证
 
 
第一节 护照管理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吉林交涉处成立(1905年改交涉总局),领发护照。对入境
哈尔滨的外国人,除验照以外,转赴内地的,还要由吉林省的将军衙门换发护照。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1905年4月),吉林将军衙门将交涉处改为交涉总局,总局下设有
几名委员。文案委员任务之一即负责办理签发护照事宜,包括办理哈尔滨的护照。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1907年4月),清廷废将军改行省,巡抚衙门下设七司,其中交涉
司负责外交及治安事项,但对外仍用交涉总局名义。交涉司内设有和会科,和会科的任务有
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是:"发给游历护照及保护事项"。同时还决定,所发的护照,华俄
文合璧,以便于俄国边境官员检查。
  辛亥革命后,仍沿用清廷旧制,由吉林省交涉总局负责发放护照和管理签证事宜。1913
年5月,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吉林省派驻特派员。鉴于哈尔滨情况特殊,交涉事务繁难,9
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哈尔滨派出交涉员(后改特派员),成立交涉员公署(后改为特派员
公署),负责护照和签证事宜。
  1920年,东北地方当局在加强对入境外国人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护照和签证工作的
管理。1921年,哈尔滨侨工护照改由侨工局签发。
  1922年2月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出第27号训令,规定从4月1日起改用新照。不同性质
的护照由不同机关签发,官员、学生及出国旅游人员护照由哈尔滨特派员公署发给,工商人
员出国护照划归各省侨工事务分局办理。
  1927年7月1日,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发布《特别区内侨民临时居留执照暨居留执照
规定》,废止原颁布的《侨民临时居留执照和居留执照规定》。同时,在哈尔滨成立护照检
验所。
  对于入境外国人需办理入境护照事宜:本市邀请人个人先购专项用纸;添写好《递禀》;
个人申报;经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审批;发放执照;通过领事馆签字后,可进入中国境内。
  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决定撤消哈尔滨交涉员公署,由外交部直接办理。1930年南
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又决定成立外交部驻哈尔滨特派员公署,办理护照签证工作。
  1930年8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和施行细则,于1931
年1月1日实施。外人入境护照查验,首先根据规则提出《外人入境护照查验表》,经过查验
后,由国境地方行政官署办理,然后放行。
  1932-1945年日军侵占哈尔滨期间,护照管理工作由伪满洲国外交部派出的北满特派员
公署管理。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苏军进驻哈尔滨后,实行军管。外国侨民的出入境分
别由苏军司令部和苏联侨民会办理。
  1946年8月15日,成立东北各省市政府联合行政委员会(简称东北政委会),负责发放
出国护照、办理签证事宜。哈尔滨市社会局(后改民政局)外侨科,协助东北行政委员会,
具体办理护照审批手续,并代为请领护照。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外事处。受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委托,哈尔滨市外
事处暂代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办理公民因私出国手续。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均由外交部发放。
哈尔滨市外侨外出旅行,由市公安机关发给外侨旅行证。外侨出境证,由公安机关批准代发。
  1950年1月27日,哈尔滨市的一般公民因正当事务或探亲访友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国者,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印制的"出国旅行证",并委托哈
尔滨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代发。
  1951年10月1日,哈尔滨市外事处根据外交部通知,有权颁发普通护照。1952年11月,
根据外交部发照办法,哈尔滨市外事处发照的范围是:华侨去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中国公民
因私去与中国建交或未建交国家。华侨请领护照由外事处批准,非华侨则在外事处申请,由
外交部批准。因公出国的护照,由外交部发照。华侨去未建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出国
证件。
  1957年起,根据外交部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规定,哈尔滨市外事处已无权发
放护照。
  1988年,根据外交部授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权颁发因公出国人员公务、
普通护照。当年,共颁发公务护照22本,因公普通护照566本。1989年颁发公务护照90本,
因公普通护照2515本。1990年颁发公务护照120本,因公普通护照326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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