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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外事》
 
 
第一篇 领  事
 
 
第二章 护照管理和出入境签证
 
 
第二节 出入境签证
 
 
  1946年4月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哈尔滨市的出入境签证手续,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外事局
负责。东北行政委员会(后改东北人民政府)迁往沈阳以后,由哈尔滨市社会局外侨科和市
公安局办理外侨的出入境签证事宜。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成立后,由外事处负责签证事项。1950年11月,
根据外交部指示,哈尔滨市外事处开始办理外交官员的出境和入境的签证手续。并于11月22
日将此事通知哈尔滨市公安局、满洲里关、绥芬河关。
  1950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工作人员的旅行证,
有的已经过期,有的即将过期,考虑到松江省内铁路沿线各地苏侨较多、苏联驻哈尔滨领事
馆工作人员外出较多的实际情况,请示外交部,可否采取较为灵活的办法,由地方政府酌情
处理。12月18日,外交部办公厅通知哈尔滨市外事处:“本部所发之旅行证,如已过期,可
以市长名义,予以延期沿用”,作为一个临时权宜措施。
  1951年3月7日,外交部发出108号指令,下达《发放免验证办法》、《各地外事处(局)
填发免验证办法草案》。根据这两个文件,哈尔滨市外事处,自即日起,开始办理对凡持有
外交护照的各国外交人员,离开中国国境时,发给免验证件,并从4月起,停用原东北人民
政府外事局印发的免验证,启用外交部统一印制的免验证。
  3月,外交部决定,驻各地的外国外交官员的旅行证及他们的出境签证均由当地外事机
关负责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发给外国外交人员旅行证,但每月须将名单向外交部汇报。自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开始正式办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人员的旅行证。这一办法也
适用于苏联远东公司驻哈尔滨机构的工作人员。
  10月8日,根据外交部下达的关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人员登记、旅行、出
境的管理办法,市外事处开始办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外交官员和公务人员在到达工作地
后的登记手续,但居留手续仍由公安机关办理。
  1954年7月,根据外交部指令,哈尔滨市外事处发给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及苏联驻哈
尔滨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的外交官员证或公务人员证。
  1957年起,外侨入境、过境签证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
不办理签证手续。
  1988年11月,经外交部授权,哈尔滨市外事办公室有权颁发护照。同时,还有权邀请外
国非官方人员到哈尔滨市访问、考察、洽谈贸易、科技交流等事项。
  1990年,继续按照外交部的指示和授权,哈尔滨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和颁发因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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