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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六篇 机构队伍
 
 
第二章 区、县、局物资供应机构
 
 
第一节 区属物资供应机构
 
 
     一、区属物资经营机
    构50年代,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7个城区就已 在街道
工业企业物资供销机构基础上组建了物资供销机构。
  1978年10月,市计委和物资局针对加强各区物资供应工作,支持各区搞好服务性事业建
设,在太平区召开了现场会,决定建立区级物资经营机构。各区先后建立了区级物资供应站。
物资供应站是区委、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性事业单位,是市物资局在各区
物资调拨的基层单位。职责是负责区属企业等单位的维修材料申请分配和供应;街道工业、
区办饮食服务网点以及生活设施所需材料的分配和供应;扶持街办工业生产,帮助代购代销
生产资料和产品,开展租赁业务;在本区范围内开展一些小型协作会;搞好物资调剂,解决
余缺。
  1990年末,随着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区物资供应机构转向市场经济,在议价协作生产资
料的同时兼营“四代一调”业务。
  二、乡级物资经营机构
  1978年,国家物资局长会议,推荐了广东省台山县端芬公社物资站的经验。并要求各地
物资部门因地制宜地尽快建立起农村物资供应网点。同年6月10日,省物资局长会议决定各
地区进行试点,争取到1980年把农村供应网点建立起来。8月,市物资局组织力量,在太平
区民主公社进行试办物资供应站。主要任务是统一负责进销本公社所需的各种物资,做到就
地就近供应,坚持送货到队,服务到门,全心全意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由于处在第
一线,耳目灵、情况明,能准确掌握农业需要,及时提供物资,有利于节约开支,降低生产
费用。
  物资站领导从公社企事业和大队干部中择优选配,物资站职工从返乡知识青年、复员军
人和农民骨干中选拔,要求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干劲,有相当于高、初中程度的文化水平,
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物资供应站需要的营业室、仓库,采取先借后建、
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办法,逐步改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各乡共建立了22个物资站。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农村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生产的发展,生活的改善,对生产资料的要求日
益增加,尤其是生产资料供应对象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为单位集体购买
变为以家庭为单位购买。这期间,有的物资站存在着经营范围小,经营品种少,资金不足,
库存资源少等问题,不能应时做好供应工作。
  1982年1月18日省政府批转巴彦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及农村公社物资站情况的报告》并
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农村物资站给予必要支持,帮助解决一切困难和问题。从1982年开始,
市物资局着手解决农村物资站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物资站是物资部门在农村承担零售业务的基层单位,物资部门对农村物资站的进货、销
售、供应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农村物资站经营范围是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化轻产品、木材等为主,这
部分物资经营的比重不得低于全部经营的70%。接受某些部门的委托可经销、代销非物资部
门经营的物资,如社队企业产品、农机具和配件、水利器材设备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开展
多种服务项目,如信托代办预约送货、修旧利废、加工、租赁、修理服务和其它服务项目。
经工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兼营一部分当地群众必需的生活资料,但经营比重不能超过经营
额的30%。
  据1985年末统计,哈尔滨市农村物资站达58个(包括呼兰、阿城)市郊区的22个物资站
全年销售额达1213万元,利润额为34.3万元,分别比1983年增长80%和120%。
  1990年末,随着物资流通体制的改革,减少了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扩大了市场流通量,
使绝大部分物资通过市场销售来满足社会需求,农村物资站也由计划分配向市场经济过渡。
  有关农村物资站的政策规定。1980年1月10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关于农村物资
供应站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1.公社物资供应站供应物资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距离市县远近向
用货单位收取3—6%的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
物资科(局)共同商定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2.马车轮胎价格。公社物资供应站,执行全省城乡统一供应价,即32×6—10层的每套
215.50元,32×6-8层的每套187.90元。市、县部门物资部门供应给公社物资供应站,按
国拨价加2%的管理费和各地规定的进货运杂费作价,其差额部分为公社物资供应站费用。
  3.公社物资供应站,是农村生产资料供应部门,为了减轻农村负担,任何单位不准向
公社物资供应站征收各种费用。
  1981年11月23日省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免征工商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
  1.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凡是从县物资(公司)购进的机电、金属、建材、轻工、
化工等生产资料,并按照县物资局的统一调拨价,只加收3—6%运货费和管理费,作为对外
供应价格的,应单独记帐核算。从1981年12月1日起暂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对超过加价
幅度标准的仍应照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过去已征或未征的税款一律不作退补。
  2.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自行到外地采购属于县物资局(公司)经营的生产资料
对外供应,应照章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但对个别生产资料,本县物资部门没有,而是从
外地自行购进,又是采取保本经营,纳税发生亏损的,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报经批
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和免税照顾。
  3.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兼营属于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农用塑料薄膜、汽油、柴油、
润滑油、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具、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以及代农机公司按省统一价格
销售的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等十种商品和兼营或代销其他商品的,仍应按照省税务局黑税二
(81)174号通知规定办理,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1983年5月5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物资局发出《关于农村物资供应站作价办法几
个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从市、县物资企业进货,仍执行3—6%的收费标准,但对笨重、易耗、价低的物资
如金属材料、水泥、玻璃、大中型机电设备、木材、煤炭,按3—6%综合费率收发生亏损的,
可按市、县物资部门供应价,加收实际费用,保本作价对外供应,实行保本经营的物资价格,
由供应站提出价格成本资料,报市、县物资局(科)复核,经市、县物委批准实行。
  2.农村物资供应站,对个人生活需要,可以实行零售价,批零差率由市、
  县物资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对专业户和社员承包责任田生产用的物资,不得实行零售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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