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二篇 物资资源
 
 
第二章 省拨物资
 
 
第一节 煤  炭
 
 
  哈尔滨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煤炭,除国家统一分配的部分外,黑龙江省每年
都要在地方掌管的资源中按计划分配给哈尔滨市一部分煤炭,以补国家分配的不足。
  1979年9月,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煤炭资源管
理暂行规定》,从此,地、市、县办的煤矿,都将煤炭生产纳入计划,统一分配。企业办的
煤矿可自产自用,多余外调,进行品种调剂。1979年后,每年计划分配中都单列出省统配矿
和小窑矿的分配数量。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