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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用煤
1957年,哈尔滨市开始对市场用煤实行凭证供应,凭证供应的范围是城市居民用煤和城
镇集体取暖用煤。当时,买煤只记数不限量,主要是为控制市场供应范围。1959年开始对集
体单位用煤实行核实用量,凭证限量供应,防止囤积,保证市场最低需要。
1962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的指示》,要求在城市
普遍实行定量供应办法,核实人口,凭卡供货,超过定量的不予供应。
1963年3月,哈尔滨市开始对市场用煤分城镇居民生活用煤、生产用煤、饮食服务行业
用煤、集体和居民采暖用煤4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对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采暖用
煤,采取按户核实定量,发放购煤证,居民持证到指定供应网点购煤,记数限量,超过不供。
对饮食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煤的供应,一般采取定量包干办法,根据资源情况,按月1次
或多次购买,超耗不供,节约归己。对机关团体或企业的集体采暖用煤,按采暖期和采暖面
积核实供应,凭证购煤,超耗不供。其定量标准是:城市全烧户年定量为2.5吨;半烧户年
定量为1.5吨;双气户年定量为0.5吨。
郊区农民户(包括经济区)。阿城市经济区职工户每年每户1.5吨。呼兰县经济区职工
每年每户1吨。集体生活用煤每平方米0.04吨。城乡工农业生产加工单位综合平均每个点为
1.5吨。饮食服务行业每个网点3.5吨。
1978年7月1日,市政府决定将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市场煤供应机构划归市物资局领导,合
并后改称哈尔滨市燃料公司,从此市物资局开始承担市场煤炭的供应任务。1981年市燃料公
司根据用户普遍反映供煤标准偏低的情况,对定量标准进行了修定。1985年,又根据实施情
况,重新修定和印发了新的定量标准。
二、工业用煤
哈尔滨市工业用煤的凭证定量供应是从1978年开始的。根据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
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黑龙江省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
供应办法》等规定,对全市所有耗用燃料的企业、单位核定消耗定额,确定年供应量,发给
燃料供应证,按季按月凭证定量供应,实行燃料消耗定额管理。
1984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对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
收费实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哈尔滨市根据这一规定,从1985年3月份起,除城镇居民、职
工、食堂、部队生活用煤外,对其它各项超计划、超定额用煤的超耗部分一律实行加价收费
供应。同年,哈尔滨市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哈尔滨市《市场用煤标准和工业生产用煤标准》,
进一步加强了耗用煤炭的管理,促进节约用煤。
1987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根据省计划委员
会、经济委员会关于1987年单位产品耗原煤定额仍按黑燃发〔1986〕30号文件执行的精神,
结合哈尔滨市所属工业企业近几年燃料消耗定额和单耗情况,审核制定了1987年燃料消耗定
额。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哈尔滨市物资局联合下发《关于1987年地
方工业产品燃料消耗定额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用煤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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