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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军占领了哈尔滨,建立了伪政权。哈尔滨的物资流通完全被日
本所垄断和控制。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对东北三省的经济统制,通过伪满洲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令。
1932年8月5日,制定了《满洲经济统制根本方策案》,强制推行“日满经济一体化”。1933年
3月1日,提出《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对各种经济实行统制。1934年6月27日,颁布《产
业统制声明》,对重要经济事业实行完全统制或部分统制。1935年8月1日,颁布《满洲矿业
开发株式会社法》。1936年颁布《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法》。1937年5月,颁布《重要产业统
制法》,对兵器制造、飞机制造、汽车制造、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煤矿、液体燃料生产、
水泥生产及毛纺织、制糖、化肥等产业,全部由“特殊会社”或“准特殊会社”掌握,对原
始生产品的加工工业实行产业统制。1938年4月1日,颁布《钢铁统制法》,实行钢铁行业的
全面统制。1939年12月,颁布《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法》,将该会社由原来的“准特殊会社”
改为“特殊会社”,负责重要物资的一元化配售统制。
日本帝国主义以“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的名义,全面垄断各种物资资源。至
1940年,日伪各种特殊会社在哈尔滨设的分支机构共有20个(其中“准特殊会社”4个)。主
要有“日满商事株式株式会社”、“同和自动车株式会社”、“满洲计量株式会社”、“满
洲火药贩卖株式会社”、“满铁哈尔滨铁路局”、“满铁北满航运局”、“满洲航空株式会
社”等。各特殊会社的资本主要是日本资本。到1945年6月,“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
的资本,各方所占的比重是:伪满洲国占19%,日本政府占22.6%,日本私人资本占58.1%,
中国民族资本只占0.3%。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东北的各种资源,推行特殊的配售统制制度,用配售
统制办法来压缩中国人民的正常消费。对各种物资的配售统制,是通过三种不同类型的机构
进行的。一是由“组合”一类机构进行统制。组合分“统制组合”与“同业组合”。统制组
合包括石炭贩卖组合、麻袋配给组合、药材配给统制组合等,这类组合哈尔滨有16个。同业
组合包括木材商同业组合、五金贩卖组合等,这类组合哈尔滨有21个。二是由“会社”(公
司)一类机构进行统制。如木材,由满洲林业株式会社统制。水泥由满洲共同水泥株式会社
统制。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由日满商事株式会社统管。三是由“专卖”一类机构统制。如
石油,由满洲石油株式会社、满洲合成燃料株式会社、满洲油化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抚顺
页岩油工厂等协同伪满洲国政府统制。
伪满洲国对各种重要物资实行统制的时间是:石油,1935年4月;钢铁,1937年12月;
煤炭,1938年8月;水泥,1938年9月;木材,1936年;橡胶制品,1938年12月;有色金属,
1939年7月。
日本帝国主义对物资实行统制,主要是满足它侵略战争的需要。因此在配售对象划分和
供应先后顺序上,排在第一类的是军需,满足日本军的直接需要;第二类是准军需,即与军
需相关的,如交通通讯;第三类是官需,伪满洲国各官、公署的需要;第四类是特需,即重
点部门和重点公司的需要;第五类是准特需,即与重点部门、公司相关的部门需要;第六类
是重要民需,即在一般民需中占重要地位的部门,如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和满洲房产株式会
社;第七类才是民需,维持一般生活的需要。
伪满洲国实施重要物资统制的主要品种有钢铁、有色金属、水泥、木材、煤炭、化工产
品、机械、电线和橡胶制品等。
钢铁 根据伪满洲国1938年颁布的《钢铁类统制法》,伪满洲国产业部公布的《钢铁类
统制法施行细则》以及《贸易统制法》规定,对钢铁类实施统制,并指令“日满商事株式会
社”为实施钢铁类生产、进出口、配给的一元化统制机构。该会社在哈尔滨设有分社。
对钢铁类统制分为指定品种、非指定品种。指定品种有生铁、钢锭、大钢坯、钢坯、扁
钢坯、薄板坯、镀锡块、焊接管坯、线材、元钢、型钢、钢板、钢管、轨材、鱼尾板、镀锡
板、钉、线、及铸铁品中铸铁直管、镀锌的钢板、钢管、线、钉。非指定品种有螺栓、螺母、
垫圈、铆钉、道钉、线索、铸铁直管以外的铸铁管、轧辊及其原料、铸型及其原料,包括以
废铁制成的镀锌线索。
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哈尔滨分社对钢铁的配给,除按分配量配给外,还在哈尔滨市指定钢
铁贩卖组合和特约店,办理配给(销售)。
据伪满洲国哈尔滨商工公会等部门统计,1939年前后,哈尔滨市有铁匠炉35户,铁工厂
99户,黑白铁铺五金店57户。另据统计,从1944年5月至1945年1月的9个月,哈尔滨的钢铁
按7个档次配给量共计1164.67吨,每月平均129.4吨,其中一般民需每月平均只占30.88
吨。
有色金属 1939年,伪满洲国产业部第244号训令和贸易统制法的有关规定,指定日满
商事株式会社为实施有色金属进口和国内收购、配给的一元化统制机构。统制的品种有铜、
铅、锌、锡和锑5种,每一种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用途。
对中央分配户的分配。伪满洲国经济部调查审核其提报的需要量,考虑可供量,上报企
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年度分配量后,通过伪满洲国经济部通知需要部门和日满商事株式会社。
需要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分季度向就近的日满商事会社提出配给申请书,经汇总报伪满洲国
经济部,按可供资源,制订季度分配草案,报企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后,伪满洲国经济部即通
知需要部门和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实施配给。配给可直接销售,也可通过指定贩卖店销售。
水泥 伪满洲国产业部第2323号指令设立的满洲共同水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共同水泥
会社)是伪满洲国水泥的统制机关。共同水泥会社当时在伪满洲国内有日满商事会社、三井
物产会社、三菱商事会社、浅野水泥会社、大仓商事会社、福昌公司6个经营水泥的贩卖会
社。
对水泥的分配,其程序方法基本同其它物资一样。重要民需以上的中央分配户和大宗的
特殊需要,由企划委员会直接分配。一般民需由企划委员会分配到省,再由省整备委员会分
配到县、旗、市,由各县、旗、市分配给实际用户。
在配给上,共同水泥会社根据企划委员会确定的年分配量,与需要者签订合同(履行合
同由经营水泥的贩卖会社代办),并确定供货的生产厂。
木材 日本帝国主义者为了达到全面统治的目的,于1938年建立了木材配给统制机构,
制定了统制办法。在其统治下的伪满洲国对林木资源实行森林全部属于“国有”,木材生产
和经营均由伪实业部林野局负责,分别进行直接经营和组织特殊株式会社及民间伐木造林业
者经营。
木材的分配同其它物资调查需要、审议、分配程序基本相同。林野局审核需要,结合生
产提出分配草案报企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分配量。配给方式,可分三种,一种是由林野局
直接分配供应,如大宗的军需用材、造纸用材、开拓民用材,从满洲铁道株式会社采伐木材
中配给“满铁”本身的木材(包括枕木)。一种是由营林局、署安排需要者自己采伐的,如
坑木的需要者和一般民需,可根据分配向所管辖的营林局、署申请采伐许可,经批准后在指
定地点自行采伐,运出时,经营林局、署检查放行。一种是由满洲林业会社配给的,除上述
两项外,都通过“满林”配给,其中火柴用材配给到满洲火柴原料购入组合,秋子材原则上
禁止配给,只有不合格的螺旋桨用材才销售给一般的需要者。对民用材也限制的特别严。
煤炭 1936年,伪满洲国成立日满商事株式会社,负责煤炭的统一经营管理。哈尔滨市
设有该会社的分社,名为哈尔滨煤炭株式会社。凡涉及有关煤炭的品种、销售计划及销售价
格都必需通过该会社审查决定,并通过该会社对生产及生活用煤实行统制。对生产用煤实行
垄断供应,凡年用量超过300吨的工厂,经调查后将年、季度供需计划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企划委员会复议后,向该会社下达实施命令,该会社再依据不同时期的分配量分配给用户。
对居民用煤实行通帐配给,1939年9月,在哈尔滨市对居民用煤实行配售,居民用煤先提出
用煤申请书,经过甲长、保长和区长的层层调查核实后方可购买。购煤时不得超过一个月的
限量(不足100公斤),要想一次购买几个月的用量,最多也不得超过250公斤。如此低的限
量,已无法满足人民正常生活的需要。此间,还对零售商加以控制。1939年10月5日,哈尔
滨市的煤炭零售商因不满煤炭组合垄断货源和强加统制,举行了抗议活动。10月8日,伪协
和会及其它伪管理部门采取了报复行动,强制将零售商由200余家减到47家,并全部置于哈
尔滨煤炭组合统制之下。
日本帝国主义对煤炭消费采取的种种统制,都是为了其侵略战争的需要,并将大量的煤
炭运往日本。
据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统计,1932—1937年6年间,日本帝国主义平均每年就从我
国东北三省掠走煤炭220万吨,1932年掠走179万吨,1933年掠走240万吨,最高年份达270万
吨。据《满洲煤炭问题年表》记述:“1940年:“出口煤(运回日本)促进了增产对策及节
煤的彻底实行,对日本供煤有增加8.9%的可能”。
化工产品 伪满洲国产业部第350号训令,指定日满商事会社为化工产品进口和国内收
购配给的统制机构。制定实施统制的品种有:
硝酸、盐酸、硫酸、漂白粉、纯碱、烧碱、电石、硫氨、硝氨、钾盐类、过磷酸钙、苯
类(专卖总局管理品种除外)、杂酚油、特殊焦油半成品、甲酚、沥清、稀硝酸、萘、电碳
等22种。
中央分配户由伪满洲国经济部组织需要调查。一般民需由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及转包的配
给机构提出申请,由企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度季度分配量。日满商事会社据此通知转包的指
定销售人和需要者,并要求需要者按分配量提出月份的配给委托书。
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对伪满洲国内收购采取指定采购代理人和分区指定销售人的办法。哈
尔滨管区指定销售人有德昌公司、光武商会、日满洋行、大信洋行、乾卯商店、滨崎商店、
大隆公司、出光商会、竹内商店和福昌公司。
电线 1942年伪满洲国经济部第3号训令颁发《电线类配给统制规划》。满洲电线株式
会社是电线配给机关。电线的分配是以铜为主进行分配的。中央分配户和大宗需要者由满洲
电线株式会社直接配给。一般民用电线按企划委员会决定的分配,由满洲电线株式会社负责
配给,还组织贩卖组合担负对民用电线的零星销售。
橡胶制品 橡胶制品的分配与配给是由同和汽车工业会社负责汽车内外胎的配给统制。
需要者提出申请,伪满洲国经济部批准后配给。满洲空务协会负责防毒面具配给。满洲自行
车组合负责自行车内外胎的配给统制。满洲生活必需品会社负责胶鞋类运动用具销售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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