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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四篇 物资储运
 
 
第二章 仓储作业
 
 
第五节 储运社会化服务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储运社会化服务的工作始于1984年。主要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
“四代一租”即代装卸、代储存、代付货、代运输和租用铁路专用线。二是物资配送服务,
按用户需要,定点、定时、定量、定品种、定规格、定型号送货上门。为了规范对外开放,
搞好社会化服务,市物资局于1986年制定了储运社会化服务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
  1.储运单位,凡是有条件的在保证完成本企业装卸,储运物资任务外,都应扩大服务
范围,实施储运社会化服务。
  2.对存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物资的单位均不得办理接卸、保管等服务业务。
  3.凡是对外开放铁路专用线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联系,征得支持同意后,方
可开展道线服务业务。
  4.对外开展服务业务,必须事先与货主签订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物资装卸、保管
合同或协议书。
  5.严格履行合同,按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保管、出入库。
  6.市物资系统各储运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参照铁路、航运部门的收费价格,
制定出对外开放,扩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也可采用双方议定价格,不得单方任意定价收
费。
  7.对外服务业务的收支,可分别记入财务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的
会计科目中。要单独核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对收益的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8.开展对外服务业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同时按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和
双方签定的协议,对接卸、保管、发放各环节发生的经济纠纷,在明确责任十天内偿付违约
金和赔偿金,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还应支付延付违约金。
  9.当事人(主体)一方,不得自行扣留货物和扣付保管费的办法充抵违约金、赔偿金。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上交财政的收
入,避免责任转嫁消费者和国家。
  10.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节余
部分可列入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
  11.要端正经营作风,树立用户第一、信誉至上的思想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
  12.对外服务作业的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防火规章制度,做到安全、
文明生产。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仓储企业在开展社会化服务方面年年取得好效益,从1984年创收
21.5万元,到1990年已达216.5万元。7年累计创收56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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