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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五篇 物资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金管理
  哈尔滨市物资企业固定资金来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部由国家拨给。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资金两部分构成。
  哈尔滨市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60—70年代初按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调拨、变卖 除有规定无偿调拨外,其余均采取有偿调拨。市直属企业固定资
产调拨、变卖原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原价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由企
业报市物资局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市物资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固定资产自然报废 市属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
导批准;原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物资企业上报市物资局批准;原价在3万元以上
(含3万元)的,市物资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1990年末、全市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7425万元,比1970年增长10.9倍,固定资产
净值为6996万元,比1970年增长14.5%。
  二、流动资金管理
  哈尔滨市物资企业流动资金来源有国拨流动资金和借入流动资金2部分。
  1963年,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物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和收购积压物
资所需资金,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解决。
  1974年,《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重申了上述规定,并提出,财政拨款
不足部分,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暂时没有拨足自有流动资金的按企业实有流动资金掌
握,由人民银行按照批准的信贷计划给予贷款。对于新建企业(设立专业公司)根据各地财
力情况研究解决。
  随着经营业务不断扩大,银行贷款逐年增加,1990年末银行贷款额为16247万元,比1970
年增长了3倍。全市物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总额4161万元。物资企业所需资金应按经营范围
核定计划库存限额,实行资金计划供应。
  物资企业对物资的购进必须按照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组织进货。临时性组织货源,须报经
主管局(市物资局)同意后,纳入物资流转计划。严禁不按计划、不顾质量、价格,不问销
路,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
  1982年市物资局转发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进货资金必须认真
贯彻“钱出去,货进来”的原则,把好进货关。对不适销的产品拒绝收购。凡未经批准不按
计划、盲目进货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销售资金必须贯彻“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
对销售物资的货款要及时进行结算,以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
额,使用支票结算的,不支付现金。严禁超过规定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库存现金不准以白条
顶替。
  三、费用管理
  物资企业的费用包括物资供销企业的物资流转费用,储运企业的储运费用和服务企业的
服务费用,以及附属工业(加工)企业成本(费用)。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划分费用开
支范围,统一开支范围。市物资系统对物资流转费的开支范围按物资部1965年规定执行。即:
  1.役畜、消防水龙带,手携灭火机,木工圆锯机(包括电动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
台钻、充电机、小码垛机、一吨以下的少先吊、手拉神仙葫芦、苫布、磅秤(不包括地中衡),
均作为低值易耗处理。
  2.消防水池、水井、消防水栓,平整场地(包括整修仓库院内土路,排水沟,按场地
面积10%,每平方米2元为限),整修库房地面,修理简易围墙(限于土坯、铁刺丝、竹篱
笆、板皮结构、金额在1万元以下),简易站站台,码头(金额在1万元以下)及汽车洗台,
列物资流转费开支。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量力而行,企业不准因此发生亏损,不
能超过上年实际费用总额的2%;500元以上的购置和2000元以上的修建要报经主管局批准。
  3.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采购的时间、地点不同、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4.修建简易、零星、小型的建筑物,如商亭、厕所、茶水锅炉房、工人休息室等,只
要生产急需的,基本上利用废旧料,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不影响当年盈亏
计划的,可以在物资流转费中开支。
  5.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原则上不能移地重建、推倒重建、增加层数,更不能借口
大修理,扩建或修建“楼、堂、馆、所”。
  6.在进行大修理时,如必须结合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技术改造费用,不超过该项目
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费用的10%,在物资流转费中开支(加工企业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超过10%的,技术改造的全部费用,应在四项费用或固定资产更新基金中开支。
  7.修建简易料棚每平方米造价一般应在30元左右。列物资流转费开支,但在安排建简
易料棚时,一定要量入为出、以当年计划购置芦席、旧毡、帆布的款项为限,不能突破计划
指标、绝不允许因此造成亏损,更不许为了建简易料棚而任意提高仓储费用和收费标准。
  8.战备物资转移需要修建简易料棚的费用开支,可在物资流转费——保管维护费项下
列支。但由于开支较大而使企业发生亏损的,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同意予以弥
补。
  随着物资供应量的不断扩大,物资购销额逐年增加,物资流转费用亦相应增加。1990年
全市物资系统流转费用为7712万元,比1970年增加6681万元,增长了6倍,费用水平为8.12%,
比1970年8.63%,下降了0.61个百分点。
  四、专用基金管理
  (一)更新改造资金。市物资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及其变价收入
等形成。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
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料处理三废等措施;试制新产品的措施;劳动安
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开支(单项设备和工程价值
最高限额为1万元);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以及500元(包括500元)以上的
技术革新项目;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运杂费以及500元以下的技术革新项目列费用开
支。
  1982年,省物资局和省财政局还规定,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由于经营业务上需要购买1
辆汽车或1台吊车、铲车的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从职
工宿舍提取的折旧基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
  1990年,全市物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结存846万元。
  (二)企业基金
  1979年,市物资企业开始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省财政
厅、省物资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物资供销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执行。即:
  1.凡是全面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进货、销货、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
费用水平、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等5项年度计划指标的物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
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2项指标的物资企业,
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其它指标每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提取0.66%。没有完
成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2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2.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的利润,超过财政下达的
年度利润指标部分,可按10%的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3.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副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
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的企业;50%用于生产技术
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1980年实行利润留成法后,此项基金提取相继停止。
  (三)利润留成基金
  1980年市物资企业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利润留成提取是按省财政局、省物资局对省物资
系统利润留成的提取规定执行。即:利润留成比例按实现的利润总额三七分成,30%上缴财
政,70%留给企业;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实行本年预提和年终清算的办法。凡上半年完成财务
5项指标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上半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总额,根据确定的留成比例,预提
80%;完成全年财务5项指标不到50%的企业,可以预提50%;但上半年亏损的企业不能预提,
下半年以盈抵亏后,实现利润指标,年终算帐,再行提取。
  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技术改造措施,职工福利设施建设,职工医
药费和职工奖金的发放。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物资企业利润逐年上升。1980—--
1983年共提取利润留成2355万元,按当时划分的比例,80%留用于公司。1990年全市物资企
业实现利润1557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同年末,全市物资企业利润留成资金结存236万元。
  (四)职工福利基金市物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74年具体执
行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职工福利基
金及文体宣传经费所作的补充规定。即:1.职工福利基金仍按照工资总额11%从管理费中
提取,统筹安排、包干使用;2.职工福利基金可以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
务室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托儿所、食堂设施的购置。
  1990年,全市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超支274万元。其原因主要是提取比例低,医药费
支出大。超支部分由企业逐年自行消化。
  (五)财产损失审批权限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
固定资产、商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属于呆帐损失,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
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省专业公司或专署(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公司或省物资厅
(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或省物资厅
(局)审批,报国家物资总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由国家物资总局审
批,报财政部备案。
  1974年财务管理下放后,省物资局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哈尔滨市物资局
转发了省的《规定》,具体执行办法是市物资局所属公司财产损失每次(或每笔)在1000元
(包括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领导批准。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下的,
报市物资局审批,报财政局备案。超过以上规定,由市物资局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财政
局审批。
  1982年7月,省物资局对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又作了补充规定。哈尔滨
市根据省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市情况规定市属物资企业财产损失案件(指流动资产)在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报市物资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市物
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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