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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五篇 物资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节 会计制度及核算
 
 
  一、会计制度
  1955年市物资供应处成立后,在财会工作上执行黑龙江省工业供销会计制度。
  1963年物资企业财务工作国家统管后,市物资企业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物
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1965年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精简;1969年对原会计制度
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
  1979—1983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会计制度又作了2次修改。
  1984年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重新制订了《物资企业会计制度》:
  1.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帐目登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实
际情况采用借贷记帐法或增减记帐法,也可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作统一规
定。
  2.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
  3.为适应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各级物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费用(成本)核算,要按经
营业务分别计算其成果。
  4.各类物资企业的附营业务,一律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
算。
  5.企业受其他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物资,应设“代购物资”、“代销物资”两个表
外科目,所取的收入,供销企业通过“物资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服务企业
通过“服务企业收入”科目核算。
  至1990年,市物资企业一直执行1984年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重新制定的《物资企业会
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理论上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调拨
物资,在经营上实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讲经济核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生产资料进入市场,物资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开始进行
经济核算,以提高经济效益。
  1982年6月22日,省物资局下发《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经济核算试行实施细则》,对全省
物资企业经济核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以及企业经济核算的权力、责任和利益
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物资购进成本和销售核算。物资购进要坚持以销定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出厂价格,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渠道,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减少中转环节,防止迂回运输。
从系统内调进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物资销售要严格执行进货价格,按
规定加收费用,能就站直拨或送货到户的,不再入库增加装卸环节。物资调拨要坚持先计划
内后计划外原则,坚持按销货合同供应物资,由于不执行合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要
追究经办人责任,负责清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2.固定资金的核算。各级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房屋、仓库、装卸运输设备和其他
各种机械设备等,要充分发挥其利用率,核算它的利用效率和折旧情况,对闲置未用和利用
率很低的设备应按规定调给需要单位,充分发挥它的效能。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
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转移、调出、调入、报废手续。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等。
用基本建设投资和专用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应按规定严格验收,全部及时登
记入帐。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经专案批准以外,一律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
产的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流动资金的核算。流动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口核算。把进、销、存各项资金定额
落实到有关部门和班组,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严格控制库存。对盲目进货造成积压需要
追究经济责任。一切物资的购进、验收、销售、盈亏等都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对库存物资定
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等。物资短缺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由于
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包装物品、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等的保管、使
用责任制度。
  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周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以及给职工垫
款购买消费品和职工个人借款。
  4.费用核算。各级物资企业要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流转费用计划,提出节约费用开
支,降低费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科(室)、门市部、经营处、商店和班组以及职工
个人。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费用水平升降原因,找差距、挖潜力、不断降低费用水
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进货费的核算工作,防止损失浪费。
  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正确计算物资进货费、
仓储费、管理费和利息支出,不准违反规定,乱挤、乱摊费用。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的费用
界限,不得任意改变费用摊提办法和用待摊进货费科目调节费用水平,影响核算的真实性;
也不能用估计数代替实际的办法计算流转费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助的劳保用品,不许巧立名目滥发奖金不准擅自
扩大劳保用品范围。
  认真执行国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对控购商品,不经批准一律不准购买。
  5.专用资金的核算。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要规定
提取企业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只限各企业所属的工业企业及独立核算的汽
车队)、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它专用基金,并要核算其提取和使用效果。
  各项基金的使用,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先提后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充分发挥各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要向全体职工报
告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用于基本建设的专用基金,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984年,省物资局对全省物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又进一步作出规定:各级物资企业要进一
步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并按经营业务分别计算成果。供销企业应按物资类别核算和分摊
各种物资费用,计算各类物资的销售盈亏;储运企业应按经营的各种业务核算和分摊费用,
计算各种经营业务的盈亏;服务企业应按“四代一调”业务和自营供销业务核算和分摊费用,
计算各种经营业务的盈亏。
  通过加强会计核算,市物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1990年物资销售额比
1970年增长9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比1970年加快130天,盈利15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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