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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物资》
 
 
第五篇 物资管理
 
 
第四章 生产资料流通价格管理
 
 
第二节 主要生产资料价格
 
 
  煤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煤炭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一直相对稳定。1952年正
式公布了煤炭的国营牌价(国家统一定价), 当时的批发价格15. 00元/吨;零售价格17. 70
元/吨。1954年5月起实行季节差价,各种煤炭价格按上月批发价格普遍减低6.6%。1958
年8月15日根据生产每吨蜂窝煤所投原料的成本和生产费用,哈尔滨市制定了型煤批发、零
售价格,批发价格31.00元/千块,零售价格35.00元/千块。1959年根据国家政策,煤炭
价格调整为批发价格18.60元/吨,零售价格21.70元/吨。1962年8月15日,市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和市商业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经营煤炭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供应
郊区菜农部分由供销社转手经营,零售部分按批发价格计算。转手批发部分按当地批发价回
扣6%作价。1964年,国家又对煤炭价格作了调整,批发价格19.80元/吨,零售价格22.40
元/吨。1965年生产无烟煤球批发价23.10元/吨,零售价26.00元/吨。1966年,国家
为了确保居民生活用煤价格稳定,对批发价和零售价未做调整,国家对煤炭经营实行价格倒
挂,经营企业亏损由财政补贴。1975年生产无烟煤球,批发价18.00元/吨,零售价20.40
元/吨。1978年,工业生产用煤执行供应调拨价格,凡纳入哈尔滨市分配、供应的,均由燃
料公司统一结算,供应价格整车(船)直接到站(厂)港的,按出厂价格加3.5%管理费,
另加实际进货费用作价供应;经燃料公司煤场、库调拨供应的,按出厂价格加实际进货费,
另加8%的管理费作价供应。1979年,煤炭出厂价格调到23.20元/吨,批发、零售价格不
变,企业经营性亏损由财政补贴。1983年1月1日起,国家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增收维持简单
再生产费用,标准:原煤2.00元,块煤3.00元,精煤4.00元。增加的“维简”费由财政
负担,煤炭经营业不准用提价或变向提价转嫁负担。1983年4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22
个矿务局实行超产加价的试点,规定有关矿自1983年4月1日向哈尔滨市供应的煤炭实行超产
加价,加价幅度为2.60元/吨,工业用煤超产加价由用户负担,计入供应价,市场用煤价
格未变。1985年,煤炭再次调整出厂价格为27.90元/吨,市场煤批发价、零售价不作变动,
增加亏损继续由财政补贴。
  木材价格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松江省财政局在哈尔滨成立了第一木材厂,主要经营
烧柴和民用材。1954年2月7日,哈尔滨市木材公司成立,对外正式营业,1950—1955年木材
价格共调整6次。
  1957年初,市木材公司与市煤建公司合并,9月18日,中国煤建器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
司下达《关于修改木材公司对煤建公司经营的木材商品调拨价格的通知》,规定哈尔滨市煤
建公司经营木材,不分批发零售一律就近进货的沿线公司,按当日批发价回扣4%作价供应。
1958年8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等内材平
均价格上调4.1%,等外材价格平均上调31.1%,改变了木材销售价格在树种、等级规格、
材长等比价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1964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木材的利用率,搞好市场供应,
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哈尔滨市按照省物资厅《关于按需加工成材、成品、半
成品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成材按需加工作价办法。其保本价为原木(成材)出厂
价加3%管理费、实际进货费、加工费和杂费,减去副产品价款再除以出材率。其有利价为
原木(成材)市场销售牌价加加工费和杂费,减去副产品价款再除以出材率。
  包装材的半成品(成套箱板)的作价按本规定执行后,现行的市场销售牌价作废。按需
加工供应的成材、成品、半成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后应报省木材公司备案。
  哈尔滨市为安排好居民烧柴,根据省物资厅《关于县城民需烧柴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
制定了哈尔滨市居民烧柴价格,松木的批发价为0.034元/公斤,零售价为0.041元/公斤;
杂木的批发价为0.027元/公斤,零售价为0.030元/公斤。
  1965年9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物资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木材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
将哈尔滨市木材市场因树种、材种、规格、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等比价不合理的销售价格作
了相应调整,规定红松成材(4—5.9米中板)每立方米批发价143.00元,零售价按调整后
的批发价另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电柱、桩木、车辕材、简易电柱只计算批发价格,取消
零售价格,自行加工供应市场的成材和成品、半成品中的方板材取消按需加工供应价格,一
律按同树种、材长、规格、等级的成材批、零价格执行。对按小径原木、坑木、二等坑木、
椽材、棺材板等不同品名,不同价格进货的原木的成材,一律按树种、材长、径级、规格、
等级的原木、成材和小径原木的批零价格执行。9月18日,哈尔滨市根据国家《关于修正木
材供销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精神,对木材供销价格的适用范围做了修订,凡供应全民所有
制的工矿企业,公私合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的木材,
以及符合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轻工业、手工业、城乡人民公社社办工业用材,不分计
划内外、不分用途,一律按供应价格供应,经各级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水库移民、下放人员建
房和救灾专项用材,也按供应价格供应。凡供应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用材,不分计划内外用途,
一律按市场批发价格供应。城乡居民用材,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格供应。1967年2月17日,黑
龙江省根据《关于修订成材、成品、半成品价格的通知》,将自行加工木材和林区调入成材
的供应价格统一起来,执行一个价格。哈、齐、牡、佳等省属木材加工厂一律按哈尔滨现行
木材价格回扣7%。在以后的十几年中,木材价格及管理体制未有大的变化。
  1979年7月23日,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重新明确木材
购销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哈尔滨市木材市场由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价总局管理。
  1981年6月,省物资局、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将全省木
材的供销价格作了调整,红松成材(4—5.9米中拨)每立方米批发价为178.00元。还规定
各种原木特殊锯材的供应价按国家、省订的出厂价加3%管理费(按出厂价计算)和1%利润
(按出厂价加进货运杂费计算),再加现行进货运杂费计算。凡需方指定国家标准和省订特
殊锯材以上的,均按特殊订货处理,其供应价格均由供需双方协商订价。对按坑木、二等坑
木、檩材、椽材、小径民用材等不同价格进货的原木,一律按树种、材长、径级、等级的帮
木和小径木的批发价、零售价格执行。零售价均以各市、县木材新的批发价加10%计算,胶
合板按批发价加8%计算。新材调整价格后,供应给工厂、企业、机关、团体等生活用的烧
柴,仍按保本价供应。对有供应任务的市、县供应给居民引火的销售价格不作变动,仍按原
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各种木材和胶合板每立方米为计价单位的,价格尾数计算到元,元以
下四舍五入。木材供销价格适用范围仍按原物资部物木字〔1965〕1295号文件执行。1984年
6月,市物价局、物资局根据省物价局、物资局《关于调整木材、钢材、水泥等物资进货费
用的通知》精神,将成材进货费由每立方米12.70元调到16.00元,原木进货费由每立方米
19.40元调到25.00元。凡批供同价的零售价不做调整。胶合板、纤维板的供应价、批发价、
零售价及烧柴、原木的零售价也不做调整。10月市物价局、物资局在《关于物资销售作价办
法的几项规定》中,对木材销售作价进行了调整,将利息收取办法由1%提高到1.2%。
  水泥价格 1951年末,随着水泥生产品种的增加,按标号规定了水泥品质差价。哈尔滨
市市场销售的普通4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65.3万元(旧人民币,以下同),普通500号水泥
每吨批发价71.1万元。零售价格按批准差率7%计算,另加马车费1万元。1952年11月,国
家又调低了水泥销售价格。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普通4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62万元,普通500
号水泥每吨批发价68万元。1953年实行商税后,将水泥批发价作了调整。哈尔滨市市场销售
的普通400号水泥每吨调整为78.6万元,普通500号水泥每吨77万元。1955年9月调低了水泥
价格。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混合硅酸盐4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格为62.00元(新人民币,
以下同)。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8%计算,另加市内平均马车费1.20元制定。由于建筑业的
发展,水泥需求量增大,价格上涨,到1958年,哈尔滨市硅酸盐水泥500号的每吨80.00元。
混合水泥300号的每吨65.00元。
  1961年,哈尔滨市硅酸盐水泥400号的每吨批发价62.00元,零售价70.00元。
  1973年12月国家建设委员会建材局,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
格的产品目录》,制定大、中型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出厂价格。 
   1983年3月13日,省计划委员会、省建材工业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资局、省建
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对部分上调水泥出厂价格和补助投资的规定》,其中对哈尔滨建材厂、
松花江水泥厂的矿渣或火山灰质425号散装水泥,每吨调到80.00元,袋装水泥每吨加包装
费8.50元。按这个价格上调的水泥,每吨加价25.00元。同年7月11日,省物资局《关于撤
销部分生产资料加价的通知》规定,省上调水泥每吨原加价25.00元,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改为超产水泥每吨加价50.00元,但销往大庆的水泥每吨加价15.00元。
  1985年2月9日,省物价局、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关于优质水泥实行浮动的价格批复》,
同意对获得省以上优质产品证书的哈尔滨水泥厂生产的天鹅牌525、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矿渣硅酸盐水泥实行优质优价,即在国家规定的现价格基础上向上浮动10%。同年6月1
日,省物价局《关于指导性计划水泥价格的批复》文件,同意哈尔滨水泥厂生产的15万吨指
导性计划水泥制订临时出厂价格,普通425号袋装水泥每吨100.00元,普通525号袋装水泥
每吨110.00元,矿渣425号袋装水泥每吨90.00元。这部分水泥只在省内销售,不准调出省
外。临时出厂价格中包括议价电加价10.00元和优质加价10%。
  1985年8月27日,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牡丹江水泥厂指令性计划水泥出厂价格实行
临时加价的批复》指出,哈尔滨水泥厂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水泥,由于生产水泥的主要原材料、
燃料、电和铁路运价等调价,水泥成本大幅度提高,由原来的微利变为亏损。为了调动企业
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现行出厂价格的基础
上实行临时价格。1985年12月29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建材局、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统
配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对黑龙江省有关水泥价格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哈尔滨水泥厂指导
性计划水泥的出厂价格,仍按省物价局黑价字〔1985〕56号文件执行。指导性早强水泥价格,
可在国家统配水泥出厂价格上每吨加价8.00元。普通和早强水泥价格均已包括纸袋纸差价
和优质价。
  机电、金属产品价格 建国初期至1984年,机电产品和金属材料的统配和部管物资的价
格,一直由国家统一管理。1984年之后,经过价格体制改革,打破了单一的国家计划价格模
式,形成了计划内、计划外、国家指导价、地方临时价等多种价格并存的格局。同年5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允许部分生产资料(包括机电
产品和金属材料)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2种价格,计划内执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企业自
销部分,其价格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2月,
超产自销的计划外机电产品取消20%幅度的限制,供需双方协商定价。2月15日,省物价局
对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机电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即生产企业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浮动出厂价基
础上,在10%幅度内自行确定优质价格。
  1988年,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的指导和管理,制止乱涨价,哈尔滨市统一执行国务
院发布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从1989年4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治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联合下发的《重新颁布计划外
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同时废止了1988年的限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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