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哈尔滨市志》文体统一,行文规范,表述准确、简洁、流畅,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哈尔滨市志》编写行文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志稿行文中的若干问题,诸如文体、文风、标点、称谓、时间、数字、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简化字的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书名标题
第三条:本志称《哈尔滨市志》。各专志称《哈尔滨市志·××志》。
第四条:各专志除人物志、大事记之外,一律按篇、章、节、目排列。标题位置在正文的上端,居中书写。名题务求精确、简炼,不加形容词,文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一律用汉字。如:"第四篇"、"第三章"、"第二节"。节以下用五级序码表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五条: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要与文学作品、工作总结、教材等其他文体相区别。
第六条: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粉饰词。语言要准确、简洁,既注意分寸,又不模棱两可。不用口语和方言土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
第四章 文字标点
第七条: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八条:引用古籍时,除为避免歧义必须保留繁(异)体字外,其他一律改用简化字。
第九条:使用标点符号要准确,以199O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五章 称 谓
第十条:机构称谓应直书其名。如: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哈尔滨市委员会等。如果全称太长,文中出现的次数较多,可以在第一次出现时书写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所使用的简称。如: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以下称:"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哈尔滨市委员会(以下称:"市政协")等。
机构名称如有变更,要使用变更后的名称,不能前后名称混用。历史上典章制度、政治机构等,使用当时规范称谓,不以今称代替,不加政治性定语。
第十一条: 地名称谓应直书其名。为了节省文字可以使用代称,如:"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可用"全市"、"全省"代称,但不宜用第一人称"我市"、"本市"、"我省"、"本省"。使用古地名时后边加括号注明今地名。不能以今称代替古称。
第十二条:军队的称谓要科学,直书其全称或当时军队编制序号。如:对日本侵略中国的军队不要书写"日寇"、"日本鬼子",应写成"日本侵略军"、"日本军队",对国民党军队不书写"国民党军",应写成"国民党政府军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的称谓,不用"我军"、"我部队",而应用当时的军队名称,如:"东北民主联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等。
第十三条:党派称谓,直书其全称或简称,不加褒贬。如:"中国国民党",不称"国民党反动派"。
第十四条:党的会议称谓要准确。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应书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地方党的会议,如:"中共哈尔滨市第二次代表大会",不能写成"哈尔滨市第二次党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人物的称谓,除引文外应直书姓名,一般不加"该人"、"同志"、"先生",不冠褒贬之形容词。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或职称。如:"毛泽东主席"。行文中接连出现时,职务可以去掉,直书姓名。
同名者可分别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明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但以后不要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专用名称称谓要规范。如:"文化大革命",不能书写成"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知识青年",不能书写成"知青","清朝"或"清代"不能书写成"满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书写成"解放前(后)"或"建国前(后)";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称"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满洲国"前要加"伪"字,或简称"伪满"。
第十七条:俗称往往不能准确反映事物的属性,(除没有规范的替代名称以外),不要使用。如:星期不能写"礼拜";水泥不能写"洋灰"等。
第十八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使用当前通行的译名。首次使用译名,要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学术名称的译名,以志书成书时最规范的称谓为准,并用括号注明原文(印刷体)。
第六章 时 间
第十九条:年份一定要写完整。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1986年10月1日、4时15分、6时3刻。农历、星期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都用汉字表示。如:正月初五、星期三、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1949年)、昭和16年(1941年)。
第二十条:生卒年代、年龄、年度等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括号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
第二十一条:年代起迄用起止号"~"表示。如:"1911~1949年"。年度起迄用连接号"--"表示。如:"1981--1985年度工业总产值"。
第二十二条:公元前的世纪、年代要加"公元前"字样,连续使用时,后面的世纪、年代可不加"公元"二字。如"公元前8--前4世纪"。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不加"公元"字样。如:"19世纪20年代"。
第二十三条:《哈尔滨市志》一律使用公元纪年。为了尊重历史事实和阅读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史纪年,在传统纪年后注明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
第二十四条:不要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明年"、"上月"、"前天"等,应书写具体时间。也不要使用不确切的时间概念。如: "最近"、"目前"、"大跃进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等,应使用准确时间。
第二十五条:中西历的换算,应以陈垣著《中西回史日历》为准。俄历按19世纪加12天、20世纪加13天换算成公历。
第七章 数 字
第二十六条:数字的用法,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个部门于1986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如: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习惯用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一律用。汉字表示。例: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八国联军、十月革命、"一二·九"运动、"七五"计划等。邻近的几个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数字,一律用汉字表示。例:二三米、三五天、四十五六岁、七八十种等。
第二十七条:统计性数字,一律用阿拉伯体数字。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书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245000000元",可写为"2.45亿元"。
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其中的数字书写应忠实于原文。
同一数字多出现或各种数字连续出现时,应注意书写一致,避免前后矛盾。
第二十八条:使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统计局没有的统计数字,要注明出处。
第八章 计 量
第二十九条: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并用汉字表示。如:"m"写成"米"、 "Kg"写成"千克(公斤)"、"T"写成"吨"、"㎡"写成"平方米"、"A"写成"安[培]"、"S"写成"秒"等。
第三十条: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术语符号,一律用汉字表示,不使用法定单位符号。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要用">"、"m/s" "Co2"表示。
第三十一条:历史上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英制的"哩"、"呎"、"时"、"码"、"磅"等,在引文中可以照录,但要加以换算。生僻的计量单位名称,如:"链"、"节"、"普特"、"俄亩"等,应加注和换算。
第三十二条:温度一般采用公制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华氏或列氏制可照录,但要加注摄氏度数。
第九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三条: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查原文核对,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也要照写,可在错字的后面用[ ]标明正确字。如有漏字可用< >号标明或将所漏字填入< >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口口充其位置,不能判明字数的,要注(上缺)或(下缺)。
第三十四条:引用公开发行的书籍,必须以最新版本为准。引用古籍文句,以最新点校本为准。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用转引;如果找不到原著,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五条:引文时要将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数注明。引用新的说法要注明过去的异谈。引用地方志书,还要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卷数等。引用期刊,要注明名称、期数、页码等。引用文书、档案,要注明机构代称、文号、标题。
第三十六条:引文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和文内注。注码标在文字右上面,用第五级序码①、②、③……标符。
第三十七条:图、表、公式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中需要页末注时,采用注花[※]标符,标在应标注对象的右上角。所注释的内容,写在该页的下边,用注线与正文隔开。同一页若有两个以上注释时,可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注花相区别。
第三十八条: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③均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06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第××页"等。
第三十九条:注释中标注版次、卷次、页码的数字;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章 图表照片
第四十条:图表、照片应以相辅原则,按一定比例使用,一般以10~12%为宜。凡易于用文字记述或已经作了记述的,一般就不要再设图表表述。
第四十一条: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按国家要求绘制。图表、照片应排放在与相关文字的连接处,图和照片要有说明,表要有表题。
第四十二条:图表、照片以章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同一章中,如有两个以上图表、照片时,应分别依次标出序码。如:图1、图2、……、表1、表2、……。
第十一章 书写要求
第四十三条:文稿要用同样规格的稿纸和蓝、黑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晰、整洁,杜绝错别字。转页时不得在页末出现"接下页"之类的字样。审稿用红色墨水书写。校改符号要以国家颁布的《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志》和区、县志的编写。根据修志工作的实践,可以修订补充。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0年10月31日起施行。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