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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1996.4(总第49期)  
  类别:史志工作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为创立、完善社会主义新方志学,繁荣地方志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广大地方志编修工作者,积极开展方志理论研究;
    2.协助修志指导部门培训修志队伍,提高修志人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完成本届修志任务,面向21世纪为续志做好准备;
    3.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全国修志动态,掌握与修志有关的科研成果和资料,为修志部门提供咨询。组织协调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及论文的撰写;
    4.举办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评奖活动。推广有关科研成果,召开学会年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哈尔滨市各地方志办公室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同本章程,有志于从事地方志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者,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5.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6.团体会员应定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会是有志于研究、编纂地方志的专业工作者、业余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领导,是中国地方志协会、黑龙江省地方志学会和哈尔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学会工作。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并设专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经  费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会费外,主要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学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哈尔滨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市社科联备案,会章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如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提请哈尔滨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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