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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八篇 工商物价
 
 
第一章 工商
 
 
第四节 经济合同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企业实行了加工订货合同。1950年10月,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国营、合作社签定契约的暂行办法》,区工商股强调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工商企业都要执行合同制。
    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增设经济合同管理科,配备合同管理专职干部,各工商管理所配备了兼职合同人员。1980年以来,为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普及合同法规知识,区工商局先后举办了285期《经济合同法》培训班,培训厂长、经理、合同管理人员1.7万人次。召开6次宣传《经济合同法》大会,受教育达5万人次。区内建立各种经济合同管理机构906个,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 446人,全区上下基本形成了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对指导签约、监督履约、查处违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4年6月,区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下设办公室与经济合同管理科合署办公。1989年3月,专设经济合同仲裁办,负责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至1990年底,全区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1 482份,基本做到内容具体,文字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受理各种合同纠纷案件34件,为企业追回受骗款额达4 318元,罚没款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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