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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10月,南岗和马家两区合并为南岗区公所,区级财政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只在区公所秘书室内设一名会计,负责管理区机关办公费和人员工资。
    1951年,市财政局认定南岗区政府财务为一级会计单位。1954年以后,在区人民委员会内设财务科。
    1956年6月,市财政局在南岗区进行区级财政组建试点工作,同年10月,在区政府内设财政科,区级财政开始形成,配科长1人、工作人员3人。
    1959年12月,财、税合并,成立南岗区财政税务局,其中,财政工作定编5人。1962年7月,财税分设,恢复区财政科,设正、副科长2人、工作人员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财政曾一度解体。1968年6月,区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设财政组,定编3人。同年11月,财税再度合并,成立区财政税收办公室,后改为财政税务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撤销区财政税务革命委员会,成立财政税务局。1972年,财税再度分设,恢复区财政科,设正、副科长3人、一般工作人员7人。
    1984年4月,区财政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87年6月,区财政局由科级单位升为处级单位,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19人,下设办公室、预算科、行财科、综合科、专控办和国库券推销办公室。1990年,先后在3乡1镇和街道设立财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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