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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三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1956年,建立区级财政。1957-1984年,实行"分级包干”和"定额包干"的财政体制以来,管理重点是控制各项支出不突破指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和全额补贴,执行预决算制度。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区级财政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全区预算由财政编制,在总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区属预算单位正常经费的支出预算,再根据财力安排各部门的专项支出,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1987年,区政府制定了《"双增双节"二十条规定》,在核算单位中分别实行“定额管理、费用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1990年,在区财政局设专职监察员,直接参与财经纪律大检查活动,以强化预算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1年,区政府实行预算外资金统一上交区财政的办法加以管理。1983年,区政府又颁发了《南岗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物资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把预算外资金纳入区财政的管理范畴。1986年,为加强区级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务管理,通过调查摸底,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混乱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86)44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收支两条线和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办法。1987年,又相继出台了哈南财字(87)1号和哈南财字(87)7号文件《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有关事项和全面开展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至1990年,基本实现了预算外资金预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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