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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四·二八"以后,采取沿用伪满税制和暂行规定的过渡办法,开展税收征管。当时,在南岗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土地改良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娱乐税、牲畜交易税、房捐、车捐、船捐等8个税种。
1949年11月,废除伪满税制。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国家税制,制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2条)。南岗区按国家规定税种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等。
1953年,根据财政经济状况和经济建设需要,国家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正税制后,在南岗区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7月,工商税制进行第一次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4个税种合并,改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税的工商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改革税制后,南岗区开征6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1972年7月,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改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1984年10月,随着工商税制第三次改革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原来工商税按纳税客体,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税种。为使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先后制定了11个税收条例,规定税种32个,有利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9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税收性质的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税收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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