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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南岗区执行的主要税种有:
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税法列举品目的产品及进口应税产品,就其销售收入金额或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10月开征,税率由3%至60%。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开征,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税目增多,税率由14%至45%。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业、交通运输和其他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10月开征,税率由3%至15%。
工商所得税 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济为征收对象,是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划分出成为独立税种。国营企业利改税前,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执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执行39%,乡镇企业执行15%税率;个体工商业户执行二十一级金额累进税率,1963年后期改按十四级金额累进税率,1980年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利改税后,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工商所得税税率统一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建筑税 建筑税是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改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的一种税。1983年10月开征,税率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其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之税额计征。其所在地属城区,税率7%,郊区税率1%。
国营企业所得税 以1983年决算数据为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和实现利润分
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类,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的55 9/6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级为10%,8级为55%,一定7年不变。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次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依据利润总额交纳所得税后,再按应上交的固定利润总额的比例,确定税率交纳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后,只对国家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
奖金税 1984年6月和1985年8月,国务院先后颁发向国营和集体企业征收奖金税的暂行规定。凡奖金超过国家规定数额的单位,均按20%、50%、100%、200%税率交纳奖金税。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由房产税、地产税合并的。1954年开征,房产税率1.2%、地产税率1.8%。征收办法是从价征收,按城镇繁华程度分为繁华、较差、偏僻三类地区,每地按房产结构分为三等九级,每栋房产评等分类定级征收。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 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征集,征集率为10%。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及街道办企业免征。1983年开征,同年7月,征集率改为15%。
此外,还有屠宰税、市场交易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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