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区志 |
|
|
|
|
|
|
《南岗区志》 |
|
|
第十四篇 区人民代表大会 |
|
|
|
|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实行委员集体负责制。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主持人民代表的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区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报告,依法决定"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补选和撤换个别的市人民代表,决定授予区一级的荣誉称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在人大主任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