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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五篇 政府
 
 
第一章 机构
 
 
第二节 人民政府
 
 
    1946年"四·二八"哈尔滨解放,南岗地区分别建立南岗和马家两个区政府。1949年10月,南岗、马家两区合并,改称南岗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1950年10月,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大城市人民政府通则》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南岗区公所改称南岗区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股、动员股、调解股、卫生公益股等行政机构。1955年2月,改称南岗区人民委员会,下设1室、6科、2处、1公司和14个街道办事处。1960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试办人民公社的指示,成立南岗奋斗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机构,下设1室、7科、7局、3委和6个城市人民公社,辖5个农村人民公社。1967年4月,成立南岗奋斗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68年4月,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改称南岗区革命委员会,下设6组、7局、1科、1办和8个城市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辖4个农村公社革命委员会。1979年11月,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撤销区革命委员会,恢复南岗区人民政府,下设1室、1社、2委、4局、9办、14科和17个城市街道办事处,辖4个农村人民公社。1983年恢复乡建制。1987年4月,根据市委、市政府"理顺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按照“适应机构基本不动,不适应作个别调整"的原则,区政府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对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1990年,下设3办、1处、10委、22局,下辖18个城市街道办事处和3乡1镇。南岗区人民政府组织系统表;南岗区历任区长(公社社长、革委会主任)、副区长(公社副社长、革委会副主任)更迭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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