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59年12月,政协南岗区第一届委员会产生,到1990年3月政协南岗区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前后30年间共举行五届14次会议,其中13次会议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举行。全体政协委员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区政府工作报告,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区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委员们还将本人及所联系的群众重要意见,写成书面提案,交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这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1984年,政协南岗区第六届委员会以来,区政协的主要领导人经常参加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会议,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区委、区政府还就全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发展规划、经济战略研究、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建设、整党、打击刑事犯罪等重大事宜,邀请政协党外领导、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界人士代表,列席区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对区委、区政府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协商。1987年政协第七届委员会以后,实行三级协商制度,即发挥政协整体功能作用,搞好区级协商;发挥各工作组的作用,搞好系统协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搞好基层协商,协商与民主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