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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一章 公安
 
 
第三节 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
    1947年9月,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开展户口调查布告》精神,组成工作队在全区进行户口清查登记,核对人口、职业、成分并发放户口簿。至年底,区有居民13 360户53 756人。主要是汉族,其次是满族、回族、朝鲜族等。1951年7月,国家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区公安分局根据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户口管理,初步建立了常住、暂住、迁进、迁出、出生、死亡、变更、更正等各项管理制度。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户口管理进一步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管理工作几乎不能正常进行。1973年6月,公安、司法分设后,户口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经1982年第三次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户口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并对本区经济发展、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商品供应、城区规划提供了可靠保证。南岗区1925-1990年户口统计表(附表)
    二、居民身份证
    1947年,全市土改运动深入开展以后,各地农会实行"路条"制度。市内居民外出探亲、做生意按照"方便好人,限制坏人"的原则,实行《市民外出证明书》制度。1948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总处通令,"在两万人口以上的集镇,一律实行居民证"制度,并规定凡本市年满16周岁居民,有正式户口,均发此证,作为居民身份、职业、住址的证件。全区共发放32 913个。这种《居民证》在东北全境解放后取消。
    1984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根据颁发居民证条例,凡在南岗区城乡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均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对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岁以上的公民,在出国、出境、失踪、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容的人员以及丧失活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等予以缓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3种。年满16至25周岁,发给有效期10年证件;26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证件;45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证件。
    三、边境证签发
    1970年,国家开始实行《边境证》制度,规定全国11个省、128个县、市为边境管理区,公民凡去这些地区因公、因私活动,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1984年以来,南岗区在核发《边境证》规定"七不办”,即在哈市无长住户口的不办;非本单位职工不办;非南岗区无业居民不办;本人户口、证件、印章不符的不办;手续不全的不办;有各种问题的不办;无正当理由的不办。至1990年,全区共签发《边境证》51 6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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