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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一章 公安
 
 
第四节 特业管理
 
 
    1947-1948年,南岗区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摊贩、旅店、饭店、浴池、理发、舞场、影剧院、刻字、印刷、铸造、电讯修理、旧物商店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1949年,东北公安部颁发《特种行业管理办法》以后,对特种行业管理做了调整,缩小管理范围,将饭店、浴池、理发等行业移交有关部门,其余仍按特业进行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保证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公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对刻字、印刷、复印、名片、铸造、宾馆、废品回收、个体出租车、汽车、摩托车修理等行业进行专门管理。同时对枪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文娱场所、公共场所及电子游艺、台球、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影剧院等也加强了管理。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主要是建立严格的经营审批制度。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因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时必须在办理变更手续三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对旅店业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刻字行业执行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证件,方准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公章;对废品收购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要凭证进行登记;对经营性出租汽车要进行登记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如报废业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等;对机动车修理业主要检查在承接修理业务时,要查验车号,对车主自带的主要配件,要验收发票和单位介绍信。通过上述管理,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态,在防止犯罪活动,破获刑事案件,保证社会治安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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