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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中东铁路附属地法院设在旅顺,哈尔滨吉林交涉总局内设会审公堂,审理中东铁路沿线民事案件。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俄国政府将中东铁路附属地法院从旅顺迁至哈尔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称边境地方厅。同年,清政府在哈尔滨设立滨江关道(归吉林省管辖),由道员杜学赢兼管司法,审理案件。1913年,俄国政府将边境地方厅改为哈尔滨地方审判厅,同时,设6个治安审判厅,南岗为第二治安审判厅管辖。1918年3月,清政府成立滨江地方审判厅(归吉林省管辖)。1920年4月,废除会审制。同年12月,清政府正式接管俄国在哈尔滨的地方审判厅和治安审判厅,成立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厅。1932年,滨江地方法院成立。1936年,改称哈尔滨地方法院。
    1946年"四·二八"哈尔滨解放,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成立。1952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派设南岗区民事审判分庭,并开始筹建区人民法院。1953年2月,建立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诉讼案件。1957年9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内设刑庭、民庭和秘书室。1960年4月,南岗区改称南岗奋斗人民公社,法院亦改称南岗奋斗人民公社法院。
    1967年4月,成立南岗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审判工作由军事管制小组负责。1973年10月,根据市委关于公安、法院分设的决定恢复南岗区人民法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人民法院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1990年,南岗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控告申诉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王岗人民法庭、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11个职能部门,在编干警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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