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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刑事审判主要是各类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953年,国家开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后,刑事审判除历史和现行反革命案件外,重点是杀人、伤害、投机捣把、不法分子盗窃国家资财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至1957年来,共审结刑事案件961件,其中盗窃案件421起,占43.8%。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公安、检察、法院被砸烂,刑事案件由区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审理,各种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仅1970年全区就审结645件。
    1979年7月,国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健全了审判程序,刑事审判走上了依法办案的轨道,同年9月和11月,区法院公开宣判典型案件27起48犯。
    1983-1986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规定》,区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7类446起案件656犯。1986年以后,刑事审判的重点是大案、要案、恶性案件。
    据统计,1953--1990年,区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 385件,其中杀人案125件,强奸案1 247件,抢劫案581件,盗窃案3 769件,诈骗案325件,流氓案449件,伤害案650件,其它2 239件。南岗区1953-1990年刑事案件审结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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