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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下半年,区法院开始受理行政审判案件(由民庭合议厅负责审理)。1988、年4月,正式组建行政审判庭,配备庭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国家《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以后,市中级法院确定南岗区法院为行政审判工作的试点单位,区法院按照慎重、稳妥的方针,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路子。
审理行政案件,坚持依法公开审判,把法律交给群众,把案件事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典型意义或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召开公判大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参加旁听。结合案情,利用在开庭前有利时机,宣讲《行政诉讼法》或就案讲法,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至1990年底,共审理行政案件31件,其中,治安案件25件,工商案件1件,技术监督案件1件,城市规划案件3件,撤销6件,撤诉8件,移送1件,待结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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