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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各街道、乡镇就有了调解委员会组织,并建立调解制度,及时调解大量民事纠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陷于停顿。1973年以后,调解组织逐步得到恢复。1980年,根据国家重新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则》,对全区调解组织进一步调整、充实。1984年,人民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区司法局。
1985年,区司法局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狠抓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先进典型的培养。1986年以来,全区在街道、乡镇成立由司法、公安、民政、城建、土地等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调解领导小组22个,并采取集中、分散、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对司法助理员、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员、信息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参加培训达65 600多人次。至1990年,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共614个,调解人员5 514人,共调解民事纠纷20 311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为99%和95.5%,防止非正常死亡事件183起354人。1984-1990年,先后有144个调委会被评为省、市先进集体,436名调解员被评为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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