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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律师公证
 
 
    律师业务  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律师组织尚未恢复。当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只能向当事人交代辩护权利,并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1958年以后,被告可自找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开始指定司法干部担任律师,为当事人辩护。1959年以后,因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律师工作未能正常开展。1967-1973年,区公检法军管,没有辩护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区法院恢复了辩护制度,但当时律师太少,请律师比较困难。1985年,南岗区律师事务所成立,隶属区司法局,律师工作才得以正常进行。至1990年,律师先后担任刑事辩护688起,代理民事、经济案件2 663起,代写法律文书5 475件,接待群众来访6 407人次,为委托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57亿元。
    公证业务  1987年8月,南岗区成立公证处,隶属区司法局,配有3名工作人员。1988年6月,增至6人。公证处紧紧围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开展以经济合同为重点的各项公证业务。到1990年底,办理承包、租赁、联营、购销、借款、贷款、协议等各种经济合同2 605件;办理收养、继承、遗嘱、财产、房屋买卖等各种民事公证86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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