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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五章 军事
 
 
第二节 兵役
 
 
    一、义务兵征集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公布实施,用义务兵役制代替志愿兵役制。根据《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区武装部成立以前,义务兵征集工作由区兵役办公室负责。195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征兵命令,区人民武装部开始义务兵征集工作(含飞行员征选)。实行义务兵役制,除1967、1972、1988年没有征集外,基本上是每年征一次。1987年以前为冬季征兵,义务兵年龄17-20周岁。1989年改为春季征兵,义务兵年龄为18-20周岁。从1959--1990年,全区共征兵17 127人,其中,征选飞行员72人。
    二、预备役登记
    1955年,开始预备役登记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断后,1980年开始恢复。1955年,预备役登记在社会上进行,年龄18-20周岁的男性公民,登记后发给兵役证书。1956年6月,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普遍登记和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年龄18-30周岁。1981-1982年,进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1985年以后,进行全民性的兵役登记工作,登记对象为18-20周岁的青年。1980--1990年,全区预备役登记总数为56 263人,其中,各种专业兵29 030人,普通兵27 2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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