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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志》
 
 
 
 
附录
 
 
二、重要文告录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哈南政发(1987)第42号
    为了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发挥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逐步使政府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政府职权
    城区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是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规定区政府各委、办、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规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行政措施。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区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大型骨干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侨务、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7.管理本行政区的监察、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开展监察、审计活动。
    8.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10.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1.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维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12.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长、副区长、委(办)主任、局长为区政府组成人员。其职责如下:
    13.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对区政府工作全面负责。
    14.副区长按分工协助区长工作,在工作上对区长负责;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和处理区政府重要行政事务,主持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15.区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主持并负责一部门全面工作,对分管副区长和区长负责。
    16.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题,任免人员,由区长签署。
  三、区政府的工作程序
    17.区人民政府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工作,接受和服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18.区人民政府的各委、办、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19.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区长--副区长--委办局主任、局长--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工作人员的程序开展工作,要认真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副职服从正职,可以越级反映情况,但不能越级请示、报告工作,各部门要树立和发扬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的良好风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涉及到全局性、关键性的问题,要逐级请示报告。
    20.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政府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权、职责,政府不包办工作部门的工作,上级不包办下级事务,下级工作不能推给上级,各级都要认真负责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政府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廉洁,防止腐败,加强机关纪律,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四、会议制度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区政府协调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经济分析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1.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重要情况。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2.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重要工作的部署或方案;(2)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3)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4)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5)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区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6)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7)讨论地方性的行政措施和规定;(8)涉及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9)其他主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23.区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副区长之间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2)听取区政府委、办、局的重要专题工作汇报;(3)需要紧急处理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4)需要深入现场解决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4.区政府协调会议,由副区长或受区长、副区长委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1)协调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的准备和决议的落实;(2)协调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3)组织落实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
    25.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2)讨论研究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3)讨论研究街道办事处经济体制改革情况;(4)研究或听取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或汇报;(5)讨论研究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搞活经济,抓好人民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政策问题。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26.经济分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主任、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和主管经济工作的副主任、各乡镇政府乡镇长和主管经济工作的副乡镇长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1)分析过去一个阶段的经济发展形势,经济计划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特点,主要经验教训;(2)预测未来一个阶段经济发展趋势,完成经济计划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应采取的相应对策。经济分析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27.主任确定。副区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或者与有关副区长协调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不列入会议议题。
    28.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报部门和分管副区长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部署的工作和实施的方针政策,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对需会议决策的问题,要经过调查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重大问题一般应有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选择;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议题,要先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如意见难以统一,须将不同意见向会议如实汇报。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区长审查同意。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除重要紧急问题外,一般要提前一周送达政府办公室15份,没有形成材料的议题,暂不安排讨论。)
    29.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列席人员由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协调会议的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列席人员必须是既了解情况,又能决定问题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得带随员。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政府协调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经济分析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协调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经济分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每次会议结束后,各承办部门要在10日内将决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
    30.严格控制会议,改进会风。本着精简会议的精神,对区政府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中型会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中型会议,主办部门要在会议前15天提报计划和专题报告,由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区长批准。除上级有新的重要工作部署或发生意外情况必须紧急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不准召开计划外会议。除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奖励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会议外,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各种表彰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要体现改革精神。会风要俭朴,一般的不安排食宿,需要安排食宿的,要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区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工作会议和一般性业务活动,主办部门也不要要求领导参加。凡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要提前3天向区政府办公室提报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中型会议领导讲话稿,由主办部门起草,政府办公室审核,经有关区长、副区长同意后,由主办部门印刷。
  五、文件审批制度
    3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批,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或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由主管副区长负责处理,对紧急重要事项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后应报告区长;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重要事项应向主管副区长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文件,均要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呈区长、副区长审批,不得直接送区长、副区长审批,更不应同时分别直接送区长、副区长多头审批,各部门报送的文件,凡需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主管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审核,然后呈送主管副区长审批。部门之间的问题,应由部门协商解决,一般不要向区政府行文。
    32.要精简区政府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发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制。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由区长签发,属于综合性问题,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主管副区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区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区长签发,如主管副区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由常务副区长或有关副区长签发。
  六、请示报告制度
    33.全区工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两次,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向市政府的书面请示或报告要注明签发人。
    34.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两次工作,报送时间分别为当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分别向区长、主管副区长及时请示报告。
    35.区政府各部门对超越职权范围,或对全局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必须向区政府请示,对贯彻上级指示、决议和落实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书面请示、报告要注明签发人。
    36.各部门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按隶属关系和行文程序上报给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呈送给区长、副区长,一般不得越级请示,不得多头请示。
    37.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下级请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除经济建设项目外,一般要在7日内给予答复。
    38.对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工作问题和通过横向协调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七、决策制度
    39.区政府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在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规定、确定重要经济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重大改革措施时,要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搜集和利用有关资料和信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若干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议,经过评估论证,筛选择优,形成最佳方案,按照程序做出正确决策,并要充分发挥区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八、督办制度
    40.区政府对重要工作实行督办检查制度。区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协调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上级机关确定和交办的重要、紧急任务,要列为督办内容,实行目标分解,逐级落实负责人,由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办。
  九、监督制度
    41.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工作,自觉地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依法监督。
    42.区政府在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决策之前,要向区政协通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区政协及区政协委员,加强政治协商,实行民主监督。
    43.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公开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建立区政府举报中心,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增强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4.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建立区长、副区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制度。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定期走访活动,同群众谈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45.加强和密切同新闻单位的联系,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46.开展区政府与市民对话活动。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将要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都要直接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各行各业群众代表,或通过新闻媒介开展对话活动,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参与决策,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工作。
  十、改善领导方法和改进工作作风
    47.区政府成员都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政令,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科学,增强领导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提高议政能力和决策水平。
    48.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区政府成员应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在现实工作中选择迫切需要解决、对全区工作有影响的或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做为重点调查研究课题,提出有分量的调查报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悉心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群众当好公仆。 
    49.区政府成员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加强管理,提供服务,提倡务实精神,集中精力抓大事,干实事,提高工作水平。
    50.建立和执行区政府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社会公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试行规定
  哈南政发(1988)第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机关能否保持廉洁,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为了认真贯彻中发(1988)5号文件精神,保证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清政廉洁,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政府序列各委、办、局、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机构,序列外常设机构,政府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严禁弄权渎职、以权谋私
    第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要模范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第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所辖的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刁难、勒索、谋取私利。
    第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责,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禁止利用职权在经济活动和与外单位、个人工作交往中以回扣、好处费、佣金等各种名义接受不正当收入。
    第六条  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到基层单位和企业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不合理的、超标准的差旅费,不准到基层单位和企业报销高级滋补品或其它物品等方面的钱款。
  第三章  严禁经商、办企业
    第七条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已办的企业必须尽快同机关脱钩,派出的干部要撤回或纳入企业。
    第八条  政府机关干部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或兼任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已担任或兼任的,必须辞去机关或企业的职务。
    第九条  政府机关离退休干部不准利用老部下、老战友的关系和曾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国家紧俏物资,严禁走私贩私、买空卖空、牟取高利,也不得为自己的子女、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
    第十条  政府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它经营网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非法经营、偷税漏税。
  第四章  严禁挥霍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需要在基层就餐时,一律按上级规定就餐标准执行,不准大吃大喝。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对兄弟地区工作往来,参观学习等礼仪活动,可在机关食堂或招待所和宾馆进行一次性客饭招待,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干部不准借职务升迁,婚丧嫁娶之机,收受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公物赠送的礼物,单位和个人也不准借此用公款、公物送礼。
    第十四  条政府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技术交流、经济咨询和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横向经济联合中,确实需招待的,可按上级关于地方国营、集体工商业正当经济活动的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严禁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不准违反规定购置禁控商品,不准修建计划外的楼堂馆所。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必须开的会议要从简从速召开,严禁借开会之机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开会、参观学习、治病疗养,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准借外出之机绕道旅游。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用车制度,接送通勤和私人用车一律按规定收费。
  第六章  严禁滥摊派、滥收费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企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不准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外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向企业滥摊派、滥收费。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正常业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以各种名义收取不正当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不准把奖金、补贴等钱和物向企业摊派,不准强制企业进行赞助、资助和捐助钱和物。
  第七章 严禁滥发实物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截留、转移专项资金,不准私立小金库,不准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福利基金要按照规定从严掌握,不得挪用公款超标准、超范围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实物和补贴,不准弄虚作假或在基层企业报销发放的实物或补贝占款。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不准以职权之便私分或变相私分国家财物,不准以试看、试穿、试用为名化公为私。
  第八章 严禁违反人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提拔任用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干部的通知》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的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关干部不准违反政策规定,安排子女和亲属升学、提职、晋级。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子女、配偶、亲属的提拔任用,不得对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指使和暗示,组织讨论时本人应回避。
  第九章 严禁在住房上以权谋私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干部不准以职权多占住房。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不准乘房租改革之机,低价处理、高价倒卖公房,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转让,出租或擅自处理公房。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建房和私建公助住房,不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贪占公款,转让、出租、出卖私建公助的住房,要把公助资金原数退回。
  第十章 严禁传播观看淫秽物品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不准录制、播放、观看、传播淫秽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不准传看、传抄淫书、淫画和其它淫秽物品,对依法查抄的淫秽物品必须如数上缴,不准私留传入社会。
  第十一章 严禁违反外事纪律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干部在涉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准索贿贪污、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干部不准接受和授意外商和港澳商人出资担保自己的子女、亲友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干部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准在国外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中饱私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机关要公开办事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令行禁止,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区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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