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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民政工作
 
 
【市政府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008年,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老人、享受低保待遇老人)的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及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待遇或有重度残疾)。7月,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全市推开,全市660名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代金券形式发放。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人,为老服务资金从2008年1月开始发放。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区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具体自选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2.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3.法律维权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4.文化教育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团体等服务。6.精神慰藉服务。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和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由街道办事处劳服企业派遣服务人员组成的为老服务队伍,享受劳务派遣有关优惠政策;其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服务公司通过竞标方式产生或通过进行社工招募产生。  各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包括: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社会生活环境和重大疾病诊断进行评估;对为老服务队伍的资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对为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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