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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办法》。为了改变目前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做到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转为社会统筹,发挥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调剂、互助作用,保障离休、退休职工的生活,除铁路和民航系统外,凡在本市的中直、省属、市属和松花江地区所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以及同国营企业一起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均列为参加退休金统筹的范围。根据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分2个档次20%和25%(即退休费占工资总额20%以下的企业按20%提取,退休费占工资总额20%和20%以上的企业按25%提取)。从1987年1月1日全市铺开,截至1988年8月末,全市应参加统筹企业1 260户,已参加1 241户,占98%(未参加的几户主要是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其中,做贡献企业516户,占41.6%;受益企业724户,占58.4%。共预借企业周转金1 424万元,收缴统筹基金2.89亿元,按八级累退下拨2.1361亿元,下拨占筹集的93.3%,调剂金1 313万元。(叶乃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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