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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计划管理
 
 
【经济调节工作】
 
 
    一年来,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好地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促进各项计划指标的实现,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在开展清仓挖潜,组织认购发行债券,搞活企业,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清理历史陈欠,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1.开展清仓利库,清资挖潜。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全市净挖出物资和资金潜力6.8亿元,占年初排查出总潜力16.6亿元的41%,完成了国家下达的3.03亿元的挖潜任务,实现了全市流动资金周转加速3%,节约资金3.6亿元的任务。针对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等问题,经市调节会议讨论研究,制定了5条优惠政策,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同时,为处理超储积压物资,缓解资金供求紧张,由市清仓挖潜办公室、省物资贸易中心、市物资回收总公司联合组织召开了历时3天的黑龙江省暨哈尔滨市"冰雪节"物资调剂交流会,全国24个省、市,近百个大中城市,400个企业,共1 0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3天成交额2.5亿元,其中处理超储积压物资5 000万元。
    2.积极组织认购、发行国家债券、地方债券。1988年全市承担国家重点企业债券认购任务1 960万元。根据国家要求,对自筹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确定了认购数额,通过召开专业银行调节会及市属主管局会议部署了催缴工作。在面临企业专项基金超支、自筹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等不利条件下,为保证国家债券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对未完成债券任务的认购单位,采取了从开户银行扣收、清理停建及先购买债券后审批自筹投资计划等一系列措施,加快了认购进度。另一方面,为缓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经市人民银行批准,1988年发行贴息地方建设债券8 900万元,贴息金融债券300万元。按照市经济调节会议确定的贴息率,发行程序、发行范围及发行费用标准,与代理发行银行密切合作,使地方建设债券发行工作得以完成。这些债券资金全部用于市计划内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工业9个项目,发放4 290万元,商业和粮食8个项目,发放3 210万元,能源1个项目,发放1 700万元。
    3.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哈尔滨造纸厂凸版印刷纸政策性亏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并与市有关部门沟通,确定在原来免税基础上,由省财政厅按企业意见补贴,包括市里部分,每吨补350元,解决了企业亏损问题。哈尔滨塑料四厂是生产新型塑料建材制品的厂家,因流动资金紧张,致使大庆供应平价生产急需的原材料进不来,经与市信托投资公司协商,贷款100万元,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哈尔滨纺织印染厂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办厂,纺织印染厂铺底流动资金一直没有解决,经调节例会协调,利用工商银行特种贷款,筹集845万元,保证了生产正常进行,缓解了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资金不落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4.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市粮食系统由于历史欠帐过多,基础设施落后,严重阻碍了粮食加工工业发展,经过对粮食系统改造项目的实地考察,详细测算,确定发放债券贷款1 000万元,由粮食局根据扶优限劣的原则统筹安排,统借统还。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苯酐项目是"七五"期间重点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1986年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基础上,1988年利用两次发行地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1 300万元,弥补了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了项目建设。市商业服务楼也是"七五"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2 600万元,由于原材料涨价,自筹资金不落实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后期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为保证项目按期竣工,经调节会议研究确定,筹集债券资金660万元,并明确了一些优惠政策,缓解了资金缺口较大的矛盾。为缓解电力紧张局面,加快能源基础项目的建设,为哈尔滨市发电厂发放债券贷款2 OOO万元,保证了电厂及早发挥效益。此外,对第七百货商店、哈尔滨造纸厂、哈尔滨啤酒厂等十几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调节,加快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
    5.清理历史陈欠。哈尔滨建筑材料厂1976年集资918万元,建500。水泥生产线,哈尔滨玻璃厂1975年集资157.7万元扩建玻璃生产线。由于近年来原材料涨价,水泥、玻璃市场形势发生变化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致使欠款长期无法偿还,各方面意见很大。截至1988年8月,建材厂仅还203万元,尚欠715万元;玻璃厂还30万元,尚欠127.7万元。为解决这一长期陈欠问题,根据1986年市政府调节会议确定的还款意见,考虑到新增的不利因素,经调节会议重新研究,对水泥集资还款问题,确定建材厂每年从实现利润、折旧基金、减免增值税中偿还集资135万元,并由市财政局在保证还集资款和企业留利的前提下,调整企业和主管局上缴目标利润指标。同时,对1988年以前应还未还部分,从1989年1月开始,由企业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将企业偿还集资款问题纳入目标责任制,由主管局监督考核。对玻璃厂集资还款问题,确定玻璃厂从1988年开始,3年内全部还清集资款。当年应还的集资款,可在年末还.完,不加收利息。今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要按银行利率加收利息,不准摊入成本。另外,对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经过调查分析,初步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并下发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1988年,在全市计划体系内增加了跨地区横向经济联合计划,这项计划属于指导性计划,是一项新的、全方位、多层次、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经调节会议初步确定,准备从资金、物资等方面预留一部分指标,保证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的实施。并有针对性地对哈尔滨无线电十一厂与上海天和容器厂联牌生产"天和牌"电容器项目的联合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了联合中有关技术和资金缺口问题。(杨天民 关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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