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专题  
 
 
《经济管理》
 
 
计划管理
 
 
【经济政策】
 
 
    1990年,市政府为了稳定经济、稳定社会,制定了促销增产、扭亏增盈、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自救、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清理拖欠款和搞好为中、省属企业协调服务六项经济政策。
    《关于积极开拓市场大力搞活流通促销增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对从本市出口商品增加100万美元以上和新产品出口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对创汇增加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工贸公司,分别予以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出口生产企业优先安排所需资金、能源和原材料;因内外销差价造成出口企业亏损,由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留成外汇弥补,不足部分市财政承担,因此而完不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市财政予以承认;对出口创汇企业的技改和科研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要加强地产品销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对本市生产的供不应求的产品,商业部门要实行包销;对供大于求的产品,商业部门要立足于地产品安排市场,提高地产品的收购比重,并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地产品收购指标控制。对商业企业增收地产品,金融部门要优先提供贷款,商业、物资部门经营平、滞销地产品,可按销售额的2‰提取奖金。在贷款未收回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税;发生亏损,缴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税照顾。企业向外地推销地产品,可按销售额的3‰提取费用、进入成本,作为扩大销售补助费,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有关部门在市区和两县(市)开辟地产品交易市场,予以减半征收税费照顾,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个体经营地产小商品批发业务。对企业列入计划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需设备属本市企业生产的,银行可通过贷款予以支持,也可实行先进货后付款、分期付款等办法。要强化销售的宏观管理,凡本市能够生产又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材料、初级产品、成套设备、零配件,以及轻纺、医药、建材产品,原则上各单位都要从本市进货。地方生产所需的废钢、废铜、废铝和各种(含进口)原皮等原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出市。凡列入计划特别是“383工程"计划的产品,工商双方都要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工业部门要按合同数量、品种、期限向商业供货;商业部门对《关于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实施办法》涉及的22种产品,要按比例收购地方产品;其它产品视产销情况,由市计委、商委协商确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外进商品的物价和质量监督,坚决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工作方案》提出:要搞好扭亏、减亏目标分解,逐级签订扭亏责任状,实行严格的奖惩办法。坚决执行市政府制定的“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有关奖惩政策,依据责任状的规定兑现奖惩。对扭亏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适当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比上年实际减亏部分的1%拨付。实行不同政策,帮助企业扭亏。对电表仪器厂、有色冶炼厂等25户扭亏有望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产品信誉和努力开拓市场上下功夫。各有关部门在资金、电力、原材料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帮助企业尽快扭亏。对九三五厂、畜牧工业公司等32户年内难以扭亏的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生产委、财政、银行、扭亏办等有关部门,逐户摸清底数、采取对症下药的办法,帮助解决问题。对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总额的“两超”企业,以及比年亏损计划总额增亏50%以上企业,实行"黄牌"警告,限期内不能扭亏的,要扣发企业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厂长就地免职,另行选聘经营者。选择1~2户产不抵债,已无经营能力的亏损企业,报市计委批准,实行关、停。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由市体改委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营工业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办理。要制定扭亏工作规划,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负责人包点的办法,实现年内减亏25%的奋斗目标。
    《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的意见》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较好,只在资金、原材料、能源等方面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银行要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启动生产;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的,银行要予以延期;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或销售回款,银行在收回欠款时,要保证职工工资并给企业留有适当的生产流动资金;市清资挖潜办公室要帮助企业清理解决市内“三角债”问题;生产调度部门要对企业进行月调度,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运输方面,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必要条件;市计委负责把在外地配套加工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础差,无定型产品或产品质次价高,资不低债,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由市计委、体改委、经协委负责,组织企业向企业集团、联合体以及优势企业流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进行整顿,着重在提质降耗、夯实管理基础和增强产品竞争能力等方面下功夫。为了减轻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负担,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减免征收某些税、费、基金;企业开发新产品,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减免税;对开办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员为主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企业职工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它收入,低于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可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金;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工商、城建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出具的证明,予以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准予进入市场设点经营,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缴纳税费有困难的,工商、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照顾。
    《关于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的若干措施》规定,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债能力的城乡集体企业,银行应视同国营企业一样从贷款上予以支持。对进行生产自救复苏的亏损或停产半停产城乡集体企业,凡是有盈利产品或找到自救门路的,银行可在贷款上予以支持。对生产自救企业的回款,银行可暂时不收回陈欠。对实行联营联合的亏损或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的陈欠贷款,银行可视联营后的效益情况,酌情暂缓回收欠款。对供应城乡集体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因缺少资金无力购买时,银行可酌情予以贷款照顾。允许城乡集体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解决拖欠的“三角债”,对清欠回收的物资,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可进行交易。对有定型产品、有厂房和具备生产条件的城乡集体企业,资金确有暂时困难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审定注册资金。对产品有销路,并能收回贷款的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审定,物资部门可采取计息赊销的办法解决急需的原材料。对固定产品滞销而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推销本企业的产品,取消工资、奖金、差旅费,从销售收入中提出一定的比例作为销售报酬。城乡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除了管理目录规定的按权限报批外,其它产品按市场需求自行定价。因产品价格明显不合理造成亏损的城乡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并提出调价意见,市物价部门要给予支持。继续执行对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有偿服务的鼓励政策。
    《关于加强对在哈尔滨中省属企业协调服务的意见》指出:为保证中、省属企业的生产发展,市及所属综合经济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一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中、省属企业执行有关倾斜政策,在资金、电力、原材料、运输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二是对涉及税收、物价问题,以及原材料和配件调拨,供电、供水、供气等生产中遇到的难题,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三是对企业开发第三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待业人员,市有关部门参照地方管理办法,予以积极支持;四是对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要上级解决的,市有关部门要配合企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中、省属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在销售方法和鼓励政策上,参照地方有关条款执行。对出口产品,市外贸部门要积极疏通渠道,减少环节,为企业出口创汇提供方便条件。协助军工企业,做好军品生产能力核定、保留和生产线封存等工作,积极协助其进行军工技术转让和军品的研制开发。对军工企业民品的开发、鉴定、评比、生产、销售等项工作纳入地方规划,加强协调管理。对中、省属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技术转让等,市有关部门在税收、价格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优惠,鼓励中、省属企业与地方联合开发新产品和推广新技术。市政府成立中、省属企业办公室,具体负责了解和综合中、省属企业横向联合、协作配套的规划、计划;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研究落实中、省属企业与地方有关的各项政策。
    《关于清理市内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的工作方案》确定:凡在市内银行开户的工交、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企业都属清欠范围,主要清理1989年末以前发生的拖欠货款。市级清欠的起点为1万元以上的债务,重点是30万元以上的债务。清理拖欠的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因特殊情况,靠自筹有困难的,可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清欠工作实行先重点后一般,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方法,具体清欠方式为付方启动,以银行承总汇票结算。企业清欠中收回的货款,70%用于归还银行贷款,30%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人民银行贷款给专业银行的短期贷款,在期限掌握上要适当放宽;企业之间可以物还债,对属于清理收回物资,工商部门应允许进行交易;各债务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企业自筹还债资金不足,又符合贷款条件的,必须积极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侯文龙)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