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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计划管理
 
 
【进一步下放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
 
 
    一、进一步放宽区、县(市)的投资审批权。1.凡区、县(市)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从事基本建设投资,区、县(市)的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到1 000万元以下(含1 000万元)。凡属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包括市财力预算内外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者需要发行债券、股票的项目,报市计委或由市计委会同银行审核批准。2.县(市)房地产开发业,由市计委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砍块,县(市)自主立项,自我开发,自求平衡;市区房地产开发按照市政府"三统一、一限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年度建设计划仍由市计委审批。
    二、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逐步使企业成为重要的投资主体。1.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权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经市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2.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策立项,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市、区县(市)计委),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卫生、消防、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计划部门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企业从事生产性投资,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或者留用资金不足需要政府投资,或者需要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计委或由市计委会同银行审核批准。需要利用外资的,按市计委、外资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管理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哈计联字(1993)第317号)的要求办理。4.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自有生活区建职工住宅,建解危解困住宅,或者职工集资建住宅,可由企业自主立项。计划部门根据验资证明出具认可文件,按自筹生产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其它住宅建设,按照综合开发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1.按规定应由市计委审批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300万元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开工项目直接列入年度计划,不再批开工报告。2.努力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凡区、县(市)、企业报送市计委审批的项目,申报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天内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拖延,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市计委应在7天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3.严格执行文件备案制度。对于区、县(市)自行审批的项目,应及时抄送市计委备案,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市计委有权在7日内提出否决意见。4.坚持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按规定应由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都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为了提高评估效率,工程咨询公司要提前介入,在接到符合规定的评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凡采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工程咨询公司应请提供贷款的银行共同参加评估,银行不再另行评估。
    (张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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